一、项目名称:农机购置补贴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三、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0品目。
3、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商财政厅后另行公布),
四、申请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 。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如下:
1、自主购机
2、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卡通市民卡以及其他相关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3、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按照相关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乡镇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完成公布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4、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实施省级累加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省级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5、归档。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乡镇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五、咨询电请:59288796
六、办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窗口
七、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