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核发、延续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 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 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由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及期限; (二) 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 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方法与原则; (四) 安全生产要求和保障措施; (五) 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六) 设施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设施移交时的质量标准; (七) 特许经营权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八) 履约担保; (九)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 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管网建设计划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作出约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五、受理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决定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条件
1、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2、有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九、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资料或租赁协议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气源合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申请表 | 原件扫描件 | 必要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3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十二、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岗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勘查及审核 | 即办 | 审核岗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现场勘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对于审查及现场勘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办结 | 即办 | 办结岗 | 根据审核及勘查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当场送达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场内送达。 |
送达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公司时间为准) | 发证岗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
十三、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十四、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公示、论证、整改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若有上述情况,则取件时间顺延;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无 | 不收费 |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0577-67590157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一、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3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附录1 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核发、延续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