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彭溪镇R21-FY02-02等地块控规调整》公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泰顺县彭溪镇R21-FY02-02等地块控规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5日——12月15日。 公示期间,公民可用信件、电话等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供政府职能部门、规划编制单位研究参考,对于其中的合理化建议,将酌情予以采纳。 公示单位:彭溪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电话:0577-59280602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调整范围:本次规划调整范围以《泰顺县彭溪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主要位于泰顺县彭溪镇富垟社区,红军路西侧,富水路北侧,涉及R21-FY02-02、G1-FY02-17部分地块,R21-FY02-02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2662平方米;G1-FY02-17地块总用地面积为5200平方米。 二、用地规模 本次规划范围内涉及建设用地地块调整的面积约17862平方米。 三、用地布局规划调整 1、地块界线、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和控制指标调整: (1)、地块面积 本控规调整将原R21-FY02-02地块按实际功能重新调整地块,占用部分G1-FY02-17地块。将原R21-FY02-02地块拆分为分别为R21-FY02-02,A6-FY02-31。 调整后G1-FY02-17地块的用地面积减少,减少部分面积为道路用地面积。 (2)、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 原控规R21-FY02-02地块容积率为1.6,建筑密度为35%;建筑限高为24米。 调整后控规R21-FY02-02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不变。 调整后控规A6-FY02-31地块容积率为2.0,建筑密度为40%;建筑限高为24米。 (3)、绿地率 原控规R21-FY02-02地块绿地率为25%, 调整后控规地块绿地率不变。 2、本次规划调整后,各地块用地控制指标情况如下: 1、R2-FY02-0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为11828.72 ㎡,容积率为 1.6,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建筑限高≤24 米; 2、A6-FY02-31地块,用地性质为社会福利用地,用地面积为944.48㎡,容积率为 2.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建筑限高≤24 米; 3、G1-FY02-17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为4659.33㎡。 四、土地使用强度规划 (一)地块指标控制 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予以执行,机动车泊位和配套设施等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指导性指标包括地块出入口方位、兼容性等。各项指标详见地块指标控制一览表。 (二)用地兼容性 为增强土地使用的灵活性,规划确定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另有规定的,在地块图则中进行规定。 五、建筑管理规定 (一)建筑后退红线 建筑后退红线是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地块边界的距离。单位:米(m)。建筑后退距离确定主要根据地块位置、使用功能和消防、日照、安全、卫生、视线等要求,与建筑高度和道路红线宽度有关,详见道路一览表及图则。图则中,按多层退让,如为高层需按规定加退,地块界线后退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入口方位 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设置一到两个车辆出入口,规定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至道路交叉距离须保证。对车流量较大的基地,其道路出入口与集镇道路连接要求按照《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是指地块内部必须配置的机动车停车的数量,主要根据建筑性质、规模和所处区位来确定。各地块应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的要求配置,并鼓励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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