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第八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五、受理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决定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3、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设施改动情况说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施工示意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设置位置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改动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3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十二、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岗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勘查及审核 | 即办 | 审核岗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现场勘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对于审查及现场勘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办结 | 即办 | 办结岗 | 根据审核及勘查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公司时间为准) | 发证岗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
十三、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十四、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公示、论证、整改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若有上述情况,则取件时间顺延;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0577-67590157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一、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3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附录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