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7/2023-62563
  • 组配分类:
  • 规划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凤垟乡三星村郊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发布日期: 2023- 05- 15 14 : 29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泰顺县凤垟乡三星村郊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5月15日——6月15日。

公示期间,公民可用信件、电话等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供政府职能部门、规划编制单位研究参考,对于其中的合理化建议,将酌情予以采纳。  

公示单位:泰顺县凤垟乡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13958996923

一、规划范围与规模

由于当地地形条件的限制,海拔高程较高,为了结合漂流项目提水运行维护的可靠性。因地制宜新建水库调蓄水源工程,满足漂流项目供水的需要,完善凤垟乡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快凤垟乡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积极探索、实践“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带动周边乡村村民致富,盘活三星村郊野单元片区土地,依法按程序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功能、道路交通、地块划分、开发强度、市政设施等方面规划内容,为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提供依据。

本次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2.84公顷。

二、 用地布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当然,水库管理范围内允许建设为大坝服务的观测建构筑物,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本规划范围内主要为水工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水库水面及林地。(详见附表1现状土地使用汇总表、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

1、公用设施用地(U)

其中规划水工设施用地(U32)0.20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7.04%。

2、公园绿地(G1)

其中规划公园用地(G1)0.21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7.42%。

3、水库水面

其中规划水库水面2.41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84.86%。

4、林地

其中规划林地0.02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0.70%。

三、土地使用强度规划

(一)用地分类

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指南(修订试行)》的规定。用地性质原则上划分至二级,对于具有明确使用意图的用地分至三级。

(二)建设容量控制

本规划中地块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强制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指导性指标包括机(非)动车停车位、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等,其中强制性指标在开发建设时必须遵照执行。

规划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为上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高于《图则》规定;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低于《图则》规定。(详见附表3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三)地块编号

规划范围内地块编号由字母与数字组成,其结构包括 “片区编号+地块编号” 三部分,由北向南,由西向东编排,从01-99起编。如“SX-01”地块表示“SX(三星村郊野单元)-01(01地块)”。

(四)城市五线控制

蓝线:主要指北溪支流控制线。

红线:主要指通村道路红线。

绿线:主要指公园绿地地块控制线。

规划范围内未涉及紫线和黄线。

(五)用地兼容

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规划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按照《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平衡;

(2)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3)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地块按规划兼容性质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设施和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性质

可兼容用途

G(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小型市政设施(如:公共厕所、电力开关站、垃圾收集点等)

小型交通设施(如:小型停车设施等)

U

(公用设施用地)

小型交通设施(如:小型停车设施等)

小型绿地广场设施(如:小型公园、小型广场等)。

四、绿地与广场规划控制

(一)规划布局

规划范围内在大坝边设置一处公园绿地。公园绿地范围内的西侧用地(离大坝50米管理范围内)不得有建设活动。东侧用地(离大坝50米外)可适当进行建设,包括小型市政设施公共厕所、电力开关站、垃圾收集点等,小型交通设施如车辆停车设施等。

(二)绿地率控制

公园绿地用地绿地率控制在65 %以上。

附表1:现状土地使用汇总表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公顷)

占比(%)

农林用地

2.2

77.46%

水域

0.55

19.37%

道路用地

0.09

3.17%

合计

2.84

100.00%

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

编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公顷)

占建设用地比例(%)

U

公用设施用地

0.20

48.78

其中

U32

水工设施用地

0.20

48.78

G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0.21

51.22

其中

G1

公园绿地

0.21

51.22

建设用地

0.41

100

03

林地

0.02


1703

水库水面

2.41


非建设用地

2.43


合计

规划范围

2.84


附表3: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编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公顷)

容积率

建筑高度(米)

绿地率(%)

建筑密度(%)

备注

SX-01

U32

水工设施用地

0.20

--

--

--

--


SX-02

G1

公园绿地

0.21

--

--

65

--

大坝50米内禁止建设任何建构筑物。大坝50米外可适当建设小型建构筑物,禁止爆破、打井、采石、采矿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附件:公示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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