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4/2024-62702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下达2023年度村级组织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1- 12 09 : 2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举措》(中组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内关怀帮扶工作的通知》(浙组电明字〔2019〕27号)、《开展党建引领“共享社·幸福里”建设暨全市住宅小区党建工作意见》(温委办发〔2021〕74号)、《关于大力推进瓯江红“共享社·幸福里”阵地建设的通知》(温组发〔2021〕118号)、《全市党建引领乡村连片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温组发〔2023〕9号)、《关于开展“瓯江红·百强千佳”党群服务中心提档升级行动的实施意见》(温组发〔2021〕33号)、《关于下达2023年度温州市村级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温财行〔2023〕17号)和《2023年度温州市村级组织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温组发〔2023〕76号)等有关精神,现将2023年度村级组织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本款列2024年“2013299其他组织事务支出”预算科目。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发放。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属于村一级的资金,应在县财政下拨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村级活动场所补助、党建联建工作补助、“共享社·幸福里”示范样板奖励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附件:泰财行〔2024〕1号附件.docx


中共泰顺县委组织部          泰顺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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