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泰政复〔2022〕40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111号。
申请人胡某不服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编号330***********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