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4-0001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2〕53号)

发布日期: 2024- 01- 02 11 : 17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某对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实名举报书作出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的原因;3、确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不作为是否属于违法违规;4、对被申请人相关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在某APP软件网络购物平台第三人开设的网络店铺“某农产品铺”支付27元购买2袋葡萄干。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12315平台举报,反映第三人销售过期产品。从举报至今,未收到是否立案的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经调查核实,第三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决定不予立案。第三人已对该款产品进行下架停止销售处理。被申请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在12315平台进行核查反馈。二、根据2022年11月11日于全国12315平台查询的结果显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中共投诉30次,举报180次,涉嫌以个人牟利为目的,多次举报和复议,严重浪费行政资源。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在某APP软件网络购物平台第三人开设的网络店铺“某农产品铺”支付27元购买2袋葡萄干。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12315平台举报,反映第三人销售过期产品。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审批同意不予立案。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举报书、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在未延期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期限,即本案履职期限,是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期限届满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是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在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期限届满前,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而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时机尚不成熟,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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