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顺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泰顺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泰顺县委统战部 泰顺县财政局 2024年1月30日 泰顺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推动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省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1〕2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行〔2023〕1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和县财政安排的,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于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振兴民族乡村,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县统战(民宗)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项目计划,负责研究确定民族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筛选、核实、上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包括乡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农民合作社、合作农场、家庭农场、农户等)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县统战(民宗)部门、县财政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民族乡村产业振兴。重点支持民族乡村高效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生态型资源开发企业、特色优势制造业、民族文化创意产业、特色手工业、农村电子商务和乡村特色旅游。支持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结对单位共建帮扶协作产业园区、飞地(楼)抱团项目、物业经济等,支持民族乡村振兴示范带(区)建设。 (二)改善和提升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水、电、路等民生类基础设施,支持“云上民族村寨”建设,引导和推进民族乡村数字化改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以美丽宜居为目标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支持民族村寨保护、民族和美乡村建设,与民族村寨文化、旅游、民族团结进步相关的村级文化活动公共设施建设。 (四)支持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智库建设、各项基础性和专项性课题研究,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发展,挖掘传承与保护畲族等各民族优秀文化,支持民族文化和特色旅游融合,打造各民族共庆共享的民族民俗、文化体育活动品牌,支持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各类宣传作品制作和推广,支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五)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阵地建设。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验馆、展示馆、公园等宣传阵地打造和提升;支持开展“之江同心·石榴红”家园、共富基地、工作室、志愿服务队、宣讲团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支持各类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基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点培育单位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基地等培育和提升。 (六)支持开展民族乡村群众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重点支持开展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技艺培训,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 (七)其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重要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从每年第三季度开始,县统战(民宗)部门将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建设主体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申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在当地乡镇和村务公开栏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统一上报。县统战(民宗)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公示10天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量和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民族村分布情况、项目所在地经济状况、项目所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惠及少数民族人口数、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实行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等两种分配方式,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提取一定数量的项目。除县级以上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一)因素法分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及承办上级临时交办工作的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由县统战(民宗)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综合客观、政策、绩效、其他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资金和年度计划文件。 (二)竞争性分配。由县统战(民宗)部门按照《泰顺县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择优确定准予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资金和年度计划文件。 已安排项目未按时完成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原则上减少或取消该项目实施主体当年度所有的项目补助资金;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绩效考评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安排该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调整。项目资金计划文件下达后,应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核后,由统战(民宗)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等要求,按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项目须在次年项目申报前完成建设,上级有关部门有规定时限完成的,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统战(民宗)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公告公示制,在项目所在地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存档。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等。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检查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对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补助额度不同,分县级和乡镇级验收制度。 (一)补助资金15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乡镇先进行预验收合格后报县统战(民宗)部门,县统战(民宗)部门牵头组织项目验收。 (二)补助资金低于15万元的项目,由乡镇组织项目验收。乡镇对验收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县统战(民宗)部门备案。县统战(民宗)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低于15万元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检。 (三)组织验收单位应严格对照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项目计划没有完成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对受非主观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整改和已完成项目计划内容未完成项目投资额的,可按实际建设内容予以验收和结算,其补助标准以实际结算金额执行,并及时收回多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全程的跟踪与督促,并每季度末向县统战(民宗)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县统战(民宗)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民族工作任务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部务会研究,并经县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后,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按相关规定县财政对专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统筹,被统筹项目相应终止,被统筹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其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示范效应特别突出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视情确定补助额度;企业、农民合作社、合作农场、家庭农场、农户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综合审定价的 50% 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资金报账。除由统战(民宗)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外,专项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在实施乡镇报账制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报账材料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对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提供的报账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账手续完成后送县统战(民宗)部门备案一份、乡镇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检查验收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项目验收报账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 (2)项目公示表。项目实施单位所在行政村和所属乡镇将资金补助情况事先告知群众,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次日起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文件标题及文号、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项目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公示期间、公示期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期10天。 (3)项目验收表。项目补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的需县级(至少2名)和乡镇(至少2名)验收人员签字,项目补助金额低于15万元的由乡镇2名及以上验收人员签字。 (4)项目公告表。项目实施单位所属乡镇和主管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所在地公告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次日起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文件标题及文号、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实施情况及验收情况、项目实施地点补助资金及公告期间、公告期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告期10天。 (五)支出原始凭证。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时取得的票据,自制的人工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支出原始凭证经审核后,加盖“已报账”字样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所有票据、人工费用支出单据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合计总金额应与结算审定价一致,超出补助金额部分均应在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内建账处理,报账时应提供相关入账凭据。 (六)工程建设类项目验收材料。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合同,项目结算清单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按规定需招投标的,应提供招投标文件(若直接发包的工程需提供所在乡镇直接发包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村级实施的项目还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项目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照片(须有固定的参照物)。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项目实施主体可申请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0%。剩余补助资金经验收报账后,由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县统战(民宗)部门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量化细化绩效指标,强化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项目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实际效益、实际支出情况、资产财务管理状况等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供自评报告。县统战(民宗)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扶持项目进行抽查复评或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并配合统战(民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统战(民宗)部门提出,按规定收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黑名单”管理,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多头、重复申报项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行为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且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的; (八)对各类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统战(民宗)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泰顺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泰财行〔2019〕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凡与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印发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