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五、市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六、受理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决定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绿地布局需要不影响绿地整体功能; 三、符合城市建设需要。
十、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经办人身份证 | 电子 | 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电子 | 必要 | |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申请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现状地形图或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方案设计)批复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绿地恢复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二、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十三、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说明 |
申请 | 即办(24小时内) | ||||
受理 | 即办(24小时内) | 受理岗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即办(24小时内) | 审查岗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 |
现场勘验 | 即办(24小时内) | 勘查岗 | 现场勘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对于现场勘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办结 | 即办(24小时内) | 办结岗 | 根据审核及勘查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出具核准文件。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
送达 | 即办(24小时内) | 发证岗 |
十四、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温综发(2021)139号 | 按照城市绿地等级分四档补偿标准,一级5元/平方米.日,二级3元/平方米.日,三级2元/平方米.日,四级1.2元/平方米.日 |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0577-67590157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一、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