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非投资类)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10-25 17:06:54 浏览次数: 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五、市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六、受理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决定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绿地布局需要不影响绿地整体功能; 三、符合城市建设需要。

十、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经办人身份证

电子

必要


授权委托书

电子

必要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申请材料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现状地形图或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方案设计)批复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绿地恢复方案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二、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十三、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说明

申请

即办(24小时内)


受理

即办(24小时内)

受理岗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即办(24小时内)

审查岗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现场勘验

即办(24小时内)

勘查岗

现场勘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现场勘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结

即办(24小时内)

办结岗

根据审核及勘查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作出批准决定的,出具核准文件。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

即办(24小时内)

发证岗


      十四、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温综发(2021139

按照城市绿地等级分四档补偿标准,一级5/平方米.日,二级3/平方米.日,三级2/平方米.日,四级1.2/平方米.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0577-67590157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一、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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