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06-29)
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2005-03-23)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8-08-01)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决定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条件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符合城市街景容貌管理相关要求。
九、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 | 非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防止环境污染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含保洁协议或自有保洁车辆行驶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土方产生量计算书及相应图纸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情况清单(含接收量、受纳余量)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消纳场的不动产权证、消纳场地图纸、进场路线图、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受纳地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受纳地镇(乡)、街道以上政府意见或双方政府协议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海洋处置的提供土质成分检测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十二、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说明 |
申请 | 即办(24小时内) | ||||
受理 | 即办(24小时内) | 受理岗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即办(24小时内) | 审查岗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 |
现场勘验 | 即办(24小时内) | 勘查岗 | 现场勘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对于现场勘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办结 | 即办(24小时内) | 办结岗 | 根据审核及勘查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出具核准文件。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
送达 | 即办(24小时内) | 发证岗 |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0577-67590157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九、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