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10-28 10:45:33 浏览次数: 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06-29)

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2005-03-23)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8-08-01)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决定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条件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符合城市街景容貌管理相关要求。

九、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

纸质

非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防止环境污染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含保洁协议或自有保洁车辆行驶证)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土方产生量计算书及相应图纸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情况清单(含接收量、受纳余量)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消纳场的不动产权证、消纳场地图纸、进场路线图、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受纳地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受纳地镇(乡)、街道以上政府意见或双方政府协议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海洋处置的提供土质成分检测报告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十二、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说明

申请

即办(24小时内)


受理

即办(24小时内)

受理岗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即办(24小时内)

审查岗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现场勘验

即办(24小时内)

勘查岗

现场勘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现场勘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结

即办(24小时内)

办结岗

根据审核及勘查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作出批准决定的,出具核准文件。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

即办(24小时内)

发证岗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0577-67590157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九、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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