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54号) |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2023年5月23日,申请人郭某向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6月16日,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答复函。申请人对该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2023年2号答复函。 申请人称,1、某坪2017年建造某某厂坪至某某源、某某门林区道路4032米,个人征地协议书、规划路线图、测量图纸、会议记录、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付钱发票、银行流水、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等;2、2019年3月到5月焚烧炉,外围岗,某某坪做工工资表、会议记录、承包合同、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3、2019年6月到8月环境整治拆除旱厕工资表、会议记录、承包合同、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以上1-3项信息均与政府相关政策有关,政府部门会有相应资料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某坪2017年建造某某厂坪至某某源、某某门林区道路4032米,个人征地协议书、规划路线图、测量图纸、会议记录、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付钱发票、银行流水、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等;2019年3月、4月、5月焚烧炉,外围岗,某某坪做工工资表、会议记录、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2019年6月、7月、8月环境整治拆除旱厕工资表、会议记录、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信息,均属于泰顺县泗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制发信息,非本机关制发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本机关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到泰顺县泗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查阅获取该信息。经核实,申请人的申请书中第2、3项内容中提到的“承包合同”未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中提到。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申请人郭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1、某坪2017年建造某某厂坪至某某源、某某门林区道路4032米,个人征地协议书、规划路线图、测量图纸、会议记录、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付钱发票、银行流水、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2、2019年3月到5月焚烧炉,外围岗,某某坪做工工资表、会议记录、付钱发票、银行流水;3、2019年6月到8月环境整治拆除旱厕工资表、会议记录、付钱发票、银行流水。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2023年2号《答复函》,告知申请人第1-3项申请均属于泰顺县泗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制发信息,可以到泰顺县泗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查阅获取该信息,并将《答复函》当面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函》、《某坪村某某厂坪至某某源、某某门林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公开答复函及相关材料领取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第一项内容为某坪2017年建造某某厂坪至某某源、某某门林区道路4032米,个人征地协议书、规划路线图、测量图纸、会议记录、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付钱发票、银行流水、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的描述已清晰指向2017年泰顺县泗溪镇某坪村某某厂至某某源、某某门林区道路工程项目,该项目属于某某村工程项目,属于村务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第二、三项内容分别为2019年3月到5月焚烧炉,外围岗,某某坪做工工资表、会议记录、付钱发票、银行流水和2019年6月到8月环境整治拆除旱厕工资表、会议记录、付钱发票、银行流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三项内容对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无法清晰指向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确认,向其释明和指导,并要求补正,明确其指向的政府信息,而不能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判断。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不清。 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事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第2、3点项内容中提到的2019年3月到5月焚烧炉,外围岗,某某坪做工承包合同和2019年6月到8月环境整治拆除旱厕承包合同未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中提到。上述信息未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提及,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2023年2号《答复函》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后重新答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2023年2号《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郭某于2023年5月23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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