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4-7059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63号)

发布日期: 2024- 12- 18 16 : 36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号。

第三人:浙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潘某对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1330329002023070367713105号的投诉单不服,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编号为1330329002023070367713105的投诉答复中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本人在天猫店购买了一款茶叶蛋产品,因该款产品内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含量不一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反映。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本人反映的违法线索材料。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答复以及结案反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处理本人的举报事项,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5日,我局对编号为1330329002023070367713105的投诉件受理。2023年7月10日,我局根据投诉单中的线索对第三人的经营网店进行现场核查。2023年7月19日,我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出整改要求。2023年7月20日,经我局相关领导审核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3年7月30日,我局收到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整改材料。2023年8月9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答复,答复意见中已将被投诉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核查情况予以说明,并明确告知对该案“不再予以查处”的结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均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的核查结果必须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我局在履行法定职权并作出相应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通过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全国 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也在规定时间将该决定告知举报人,尽到了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2023年8月29日全国12315平台显示申请人潘某在该平台中共投诉227次,举报1525次,其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而涉嫌以投诉举报的形式达到不当牟利目的,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诚信原则。申请人以个人牟利为目的而进行行政复议,严重浪费行政资源。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二) 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日,申请人签收在天猫平台店铺“食某源旗舰店”购买的茶叶蛋。2023年7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编号为1330329002023070367713105号的投诉单,投诉内容主要为第三人浙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产的产品内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含量不一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反映的违法线索材料。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同日反馈答复。答复意见中,关于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关于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告知“经我局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发现被投诉人经营的茶叶蛋(裂纹蛋)外包装相关信息误印成另一款茶叶蛋 (红茶味)的信息,而内包装信息为实际信息,两款产品口味存在差异但主料配料差异较小。被投诉人的商品通过天猫网店‘食某源’对外出售,该经营网店详情页上公示了两款产品的配料及营养成分信息,该信息为产品实际信息,与内包装信息一致。被诉人经营的该款茶叶蛋 (裂纹蛋) 为普通食品,未在其销售单位经营网店及包装上出现‘低脂、低糖、低盐’等特殊食品的相关说明信息。综上,我局认为被投诉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同时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被投诉人也具备整改条件且是首次违法。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规定,我局已向被投诉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并提出整改要求,被投诉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提供整改材料。因此,我局决定不再予以查处。”2023年8月2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1330329002023070367713105号的投诉单反馈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登记表、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办结信息、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行政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其请求内容包括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诉求内容包括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投诉单中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的违法线索材料,2023年7月20日,经被申请人相关领导审核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答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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