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水利项目法人,各水管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强化今冬明春重大事故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4〕4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监督〔2024〕1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水利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
县水利局通过第一议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主题党日等方式,组织全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倒查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学习在建工程、运行工程、水利风景区以及火灾、特种设备、危化品等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解读活动,推动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二、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一)县域内所有在建及运行水利工程,必须立即启动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EPC总承包单位及各参建单位;运行工程的产权单位、运维单位、承包/使用单位等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覆盖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都要动态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各单位对单位内部人员发现并反映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奖励。监管对象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且采取适当举措的,不实施责任倒查或追责。
(二)县水利局针对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所列内容,对在建及运行水利工程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检查(2025年1月1日—1月20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工地临时用房防火、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场内运输车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与保管;运行工程重点检查水库大坝、闸门、启闭机安全运行,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厂房安全运行,引配水工程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高坝屋顶山塘安全运行,病险工程安全以及高水位运行的土坝水库防渗安全等;对辖区内各类监管对象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抽查重点为重大事故隐患零报告的监管对象。若检查发现自查自纠阶段未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检查单位对照安全生产法和责任倒查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
(三)县水利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即日起—2025年2月10日)。坚决查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
三、及时落实闭环整改
各责任单位必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做到立即识别、立即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解决。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坚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铁的手腕、铁的措施”闭环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将情况报告县水利局主管业务处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需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于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试行)》(浙水安办〔2019〕11号)规定挂牌督办。对发现有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举一反三排查整治
针对本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县水利局将组织各单位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检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根子上找准症结,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做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举一反三工作要条块结合,负责建设、运行、水政、农水等工作的科室均要组织本领域开展举一反三。
五、建立长效机制
县域内所有在建及运行水利工程应按照“打一仗、进一步”要求,全面梳理经验做法,从警示教育、隐患排查整治、能力提升、调查追责等方面总结提升,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2月底前,负责建设、运行、水政、农水等业务的科室要分析本业务领域频发多发隐患情况,提出建立健全本领域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方案。
泰顺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