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4-7063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77号)

发布日期: 2024- 12- 20 14 : 58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吴某向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0月13日,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申请人对该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某村“旁山洋田脚岭”陈某的房屋被包某强拆没有得到相关项目补偿款。请求公开:一、某村陈某老屋被拆某村民大会会议记录等35项政府信息;二、某村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标准国土测量登记表等36项政府信息;三、某村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老房清理奖励5000元某村村民会议记录等33项政府信息;四、某村一户多宅危房拆除补偿款5000元某村村民会议记录等33项政府信息;五、某村同意吴祥旺做自拆房农户代表选举凭证或者委托书等32项政府信息;六、某村同意郭细忠做自拆房农户代表选举凭证等32项政府信息;七、某村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挤占给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2.9万元国家标准文件等33项政府信息;八、某村抗震安居工程重建对象及补助资金汇总表等35项政府信息;九、某村《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档案汇总表》包某某等人补助的某村村民大会会议记录等34项政府信息;十、某村某村洋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等78项政府信息。以上信息均与政府相关政策有关。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吴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经核实,申请人第一点所申请的信息:2015年拆除某村“旁山洋田脚岭”申请人个人房屋的泗溪镇支付凭证原件、付钱发票、签字名单有2015年拆除某村“旁山洋田脚岭”申请人个人房屋自拆补助由镇政府打款到横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支付凭证、2015年一户多宅自拆补助报销签字名单,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已将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相关文件同答复函于2023年10月13日全部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申请人指定地址。申请人第一点所申请的信息:2015年拆除某村“旁山洋田脚岭”申请人个人房屋危房鉴定书,甲方陈某、吴某,乙方包某的拆房协议书,付钱给陈某的发票银行流水等信息,本机关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已在《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中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人第一点所申请的信息:房屋拆除的地点时间,属于咨询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等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房屋拆除的地点为某村“旁山洋田脚岭”陈某户房屋,房屋拆除的具体时间本机关未查询到,已在《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中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人第一点所申请的信息:2015年拆除某村“旁山洋田脚岭”申请人个人房屋工作相关的资料,经补正后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答复。申请人第二、三点所申请的信息:方某和包某某的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款、付钱给方某和包某某的发票银行流水等信息,因涉及方某、包某某的个人信息,本机关征询方某、包某某的个人意见后方某、包某某均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在《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中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申请人第四点中所申请的信息:某村2017年间建造“某村洋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4032米”的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付钱给承包方发票银行流水等信息,因涉及某公司的信息,本机关征询某公司意见后某公司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在《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中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申请人第四点中所申请的信息: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某村某林区道路使用林地现状图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已将该信息同答复函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申请人指定地址。申请人第四点中所申请的信息:甲方陈某、乙方包某个人同意征地协议书,测量图纸等信息,本机关经查找未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已在《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中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其他事项均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补正原件中提到。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吴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2023年(补)3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相关信息。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经补正后,申请人主要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一、某村2015年拆除“旁山洋田脚岭”吴某个人房屋:1、支付凭证依据原件;2、付钱发票;3、银行流水;4、签字名单;5、危房鉴定书;6、甲乙方拆房协议书(甲方为陈某、吴某,乙方为包某);7、房屋拆除地点、时间;8、工作相关的资料。二、方某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款:9、付钱发票;10、银行流水;11、地点、时间。三、包某某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款:12、付钱发票;13、银行流水;14、平方数、地点、时间。四、“某村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4032米:15、征地协议书(甲方为陈某、乙方为包某);16、规划路线图;17、测量图纸;18、会议记录;19、承包合同;20、施工合同;21、付钱发票;22、银行流水;23、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时间、地点。2023年8月18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书面征求第三方方某、包某某、某公司的意见。包某某、某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反馈意见。2023年9月13日,方某收到征求第三方意见函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镇政府打款到横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支付凭证》、《2015年一户多宅自拆补助报销签字名单》、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求反馈、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某林区道路使用林地现状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第一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第1、2、4项信息。经申请人补正后,被申请人在能够理解和识别相关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公开了“2015年拆除某村‘旁山洋田脚岭’申请人个人房屋自拆补助由镇政府打款到横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支付凭证、2015年一户多宅自拆补助报销签字名单”,履行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七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6项信息。被申请人在能够理解和识别相关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公开了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某村某林区道路使用林地现状图,履行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第二、三、四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3、5、6、7、8项信息。根据《关于下达泰顺县“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的通知》(泰住建〔2015〕14号)文件,某村“一户多宅”拆除补助为自拆补助,即村民获得补助的前提条件是自行拆除房屋,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查找,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因此,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3、5、6项信息,经过查找后未发现有该类信息,告知申请人第3、5、6项信息不存在;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7项信息,虽然被申请人认定为咨询问题错误,但房屋应由享受补助的人拆除,不是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未收集保存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第7项信息未查询到;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8项信息,申请人经补正后仍不明确,告知申请人无法答复;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八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第15、17项政府信息。经过查找后未发现有该类信息,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五项、第六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10、11、12、13、14、19、20、21、22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基于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并非只要政府信息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就一概不予公开,而是应当充分征求第三方意见并考量公共利益影响;同时,如果相关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仍应将可以公开的内容提供给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10、11、12、13、14项信息,实质是要求公开方某、包某某的抗震安居工程补助领款凭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9、20、21、22项信息,即要求公开“某村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4032米的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付钱发票、银行流水。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一定的区分处理,对于【】涉及方某、包某某个人隐私和某公司商业秘密的部分信息进行适当加工,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仅依据第三方的意见告知不予提供,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第18、23项信息,即“某村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4032米的会议记录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时间、地点,被申请人遗漏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涉答复函的补正、延期答复、征询第三方意见等答复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第五、第六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后重新答复。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某村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4032米的会议记录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时间、地点,被申请人遗漏答复,应当重新进行答复。其他项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的第五、第六项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某村某地”林区道路4032米的会议记录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时间、地点重新作出答复。

3、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1号)的第一、二、三、四、七、八项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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