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4-7065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102号)

发布日期: 2024- 12- 20 16 : 09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郭某向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1月28日,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22号)。申请人对该《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22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补正时,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释明和指导。二、被申请人遗漏答复2015年某村建造“某林区道路”的测量图纸,被申请人应当责令某村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三、被申请人遗漏答复《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第二十一项申请,即泰顺县泗溪镇某道路建设工程的: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图纸;7、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被申请人应当责令某村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所有完整规范内容。四、被申请人遗漏答复某村“某林区道路”的项目情况验收表、工程验收单,被申请人应当责令某村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五、被申请人答复称未检索到大坪2017至2018年某地道路塌方的清理工程协议书、现场照片、会议记录、承包合同、付钱发票、银行流水,与2023年4月25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泰政信查(2023)2号)认定山茶园等地塌方清理43880元协议作假等结论相互矛盾,被申请人应当责令某村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3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郭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的信息不明确,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对于需要补正的内容已予以释明。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被申请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经补正仍不明确的处理。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不明确,被申请于补正通知书中对需要明确的内容已作了详细释明,复议申请人的部分补正内容无视释明的要求仍不明确,被申请人按如下方式处理。其中可根据申请人的描述确定信息或可检索到相关联的信息的,被申请人均按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全部予以公开。对于补正后仍不明确,无法根据描述确定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视为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申请人提交的补正书中对上述信息仍未作明确,导致申请人无法根据描述确定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已尽到详细释明的义务而申请人无视释明要求的情况下,未达到补正的效果,视为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2、关于超出原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补正内容。被申请人认为,补正是对原信息公开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若脱离原申请的内容则构成新的申请,不属于本次信息公开的处理范围,新的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重新提起,因而对超范围的补正,被申请人未予处理,并无不当。3、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补正时被申请人没有释明和指导,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对于需要补正的信息,每一项都作了详细的列举。被申请人亦是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对需要补正的内容一一列明,只需按要求补正即可,申请人无视释明,未按要求进行补正,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根据描述确定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该责任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4、对于经检索仍未检索到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该处理方式程序、内容合法。5、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存在遗漏未回复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描述不清楚的信息,能做区分且能用相关关键字检索到且属于可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均予以公开,无法区分或检索不到以及超出原申请范围的被申请人无法处理该信息亦是于法有据。6、申请人不属于有阅读障碍或视听障碍的情况。7、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仅是部分材料的保存机关,非制作机关,资料不完整是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已尽到勤勉的检索义务,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郭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2023年3号)。2023年8月28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50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答复函》(2023年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2023年9月1日,申请人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50号)。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2023年(补)11号),要求申请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信息,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申请人主要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一、某村2015年建造某地林区道路工程的:1、个人征地协议书(包广华与郭某签订的);2、规划图纸;3、测量图纸;4、会议记录(村民代表);5、承包合同;6、施工合同;7、付钱发票(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8、银行流水(银行进账单、银行转账支票存根、银行代发单);9、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二、某村(大坪)2017至2018年坟岗头、安基、四门节、赤牛斜道路塌方清理工程的:10、协议书;11、施工现场相片;12、会议记录(村民代表);13、承包合同;14、付钱发票(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5、银行流水(银行进账单、银行转账支票存根、银行代发单)。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同意,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10号)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22号)。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大坪尾至大湾岙底村民会议记录、某林区道路建设工程相关材料、检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第一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9项信息。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2、9项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第1-2、9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4-8项信息,经申请人补正后,被申请人在能够理解和识别相关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公开了某村村委会的“2014年7月13日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专用条款”、“直接发包备案表”、“工程结算书”、“工程预算书”、“2015年3月13日开具的金额为119790元,项目为泗溪镇某村林区道路建设工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2日,用途为大坪至大湾林业道路承包款,金额为29790的转账支票存根及同日同金额的进账单一份”,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泰顺县泗溪镇某道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第六项组成合同的文件里虽然写明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但是上述合同适用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写明包括上述文件的事实并不等同于被申请人保存有相关全部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告知申请人未查找到“2、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等相关信息,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遗漏答复《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第二十一项申请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3项信息,即“某林区道路”的测量图纸。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遗漏该项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第二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0-15项信息。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中反映泗溪镇纪委反馈2019年山茶园塌方协议系作假的,用于2017年至2018年某道路塌方工程“走账”,并提交了《实名举报结果反馈单》。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2017年至2018年某道路塌方工程”可能存在“阴阳合同”的线索,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一步进行指导释明,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公开的是“山茶园道路塌方协议”,仅告知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0-15项信息不存在,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申请人提出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中新增的内容,被申请人遗漏答复的问题。新增内容超出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的范围,被申请人拒绝答复的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补正时未向申请人提供释明和指导的问题,被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中对于需要补正的内容已予以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当责令某村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问题,上述事项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申请公开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中包含15项内容,被申请人收到后对15项内容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的第一项答复,其中,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2,4-9项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3项信息,被申请人遗漏答复,应当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的第二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22号)的第二项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某村2015年建造某地林区道路工程的测量图纸作出答复。

3、维持《答复函》(泗依复〔2023〕22号)的其他项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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