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4-7065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 12- 20 17 : 09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2023年10月27日,申请人郭某向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2月15日,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38号)。申请人对该《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38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遗漏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第1-8、13-18、27-32、38-54、62-68、70-92项申请内容,且未做解释,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责令某村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郭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向相关科室查询、检索,被申请人已将检索到的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予以公开向申请人递交。经检索未发现或者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被申请人的答复已告知申请人92项申请事项中的第20、21、23、26、33、37、55、56、57、59、60、61、69项申请,经检索,查找到相关资料,除此外的其余申请事项,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对1-92项申请内容均作了相应答复,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该处理方式程序、内容合法。2、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存在遗漏未回复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描述不清楚的信息,能做区分且能用相关关键字检索到且属于可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均予以公开,无法区分或检索不到以及超出原申请范围的被申请人无法处理该信息亦是于法有据。3、申请人不属于有阅读障碍或视听障碍的情况。4、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仅是部分材料的保存机关,非制作机关,资料不完整是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已尽到勤勉的检索义务,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7日,申请人郭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主要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泰顺县泗溪镇某工程相关的92项政府信息。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书面征求第三方翁某、吴某的意见,第三方翁某、吴某逾期未提出意见。2023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人员见证下查找某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文档,经电子文档和纸质档案查找,未查找到“某工程使用翁某野门坵基本农田签订征地协议书”和“某工程使用方某、吴某坝口基本农田签订征地协议书”等相关信息。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38号)。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翁某)、征求第三方意见函(吴某)、检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一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馈“泰顺县泗溪镇某工程”台账造价等问题。申请人的上述反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二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泰顺县泗溪镇某工程相关的92项政府信息。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0、21、23、26、33、37、55、56、57、59、60、61、69项申请,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对申请人书面公开了相关信息,申请人对收到上述信息的事实并无异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知情权得到了保障。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5、16项信息,即“某村(原某村)一事一议某工程使用翁某野门坵基本农田签订征地协议书”、“某村(原某村)一事一议某工程使用方某、吴某坝口基本农田签订征地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5、16项信息,被申请人仍书面征求第三方翁某、吴某的意见,但上述程序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予以指正。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7、62项申请,即“某村(原某村)一事一议某工程泰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领现金(转账)审批单”、“某村(原某村)一事一议某工程资金使用提现(转账)审批单”,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写明将检索到“工程项目村级议标备案表”提供给申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张此处属于笔误,提供给申请人应当是“泰顺县村集体组织领现金(转账)审批单”,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在复议申请时未对收到申请公开的第57项政府信息产生异议,被申请人主张其提供给申请人的“泰顺县村集体组织领现金(转账)审批单”写成了“工程项目村级议标备案表”属于笔误符合逻辑,但该笔误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认为“领现金(转账)审批单”和“资金使用提现(转账)审批单”概念相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7项信息和第62项信息属于同一概念,本机关予以认可,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遗漏答复其申请的第62项信息,本机关不予支持。

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遗漏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第1-8、13-18、27-32、38-54、63-66、68、70-83、85-92项申请内容且未做解释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25日在相关工作人员见证下,经电子文档和纸质档案查找某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文档,并向本机关提供相应的检索情况说明,已尽到合理搜索义务。被申请人在第二项答复中将检索到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后,回复申请人“其余申请事项,经本机关检索,未检索到你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已对申请人进行解释和说明,据此,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92项政府信息作出回应。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信息,仅依据被申请人具有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相应职责,从而推定被申请人应当保存其余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4、67、84项信息,即“某村(原某村)一事一议某工程承包合同”、“某村(原某村)一事一议某工程结算业务回单”、“某村(原某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及施工合同”。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4项信息所说的“直接发包备案表”,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4项信息所说的“承包合同”以及第84项信息所说的“施工合同”,根据一般人的理解,指的应该是甲方为泰顺县泗溪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乙方为陈成淡,双方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4项、67项、84项信息,被申请人已在《答复函》第二项答复中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3项、59项信息告知并提供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申请人已经获取上述项政府信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必要,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二项答复违法。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38号)第二项答复违法;其他项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38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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