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2号)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王某向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2月20日,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40号)。申请人对该《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40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责令某村向申请人书面公开王某危房拆除的所有资料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责令某村向申请人公开某村(原某村)老房被拆除补助给王某的某村村民大会会议记录等38项信息,以上信息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政府部门会有相应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本机关审查,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的情形,于2023年12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并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所缴款项。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被申请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有部分信息不明确,被申请人按如下方式处理,根据申请人的描述确定信息或可检索到相关联的信息的,被申请人均按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全部予以公开。2、对于经检索仍未检索到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该处理方式程序、内容合法。3、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存在遗漏未回复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描述不清楚的信息,能做区分且能用相关关键字检索到且属于可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均予以公开,无法区分或检索不到以及超出原申请范围的被申请人无法处理该信息亦是于法有据。4、申请人不属于有阅读障碍或视听障碍的情况。5、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仅是部分材料的保存机关,非制作机关,资料不完整是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已尽到勤勉的检索义务,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王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村多项村务相关信息,具体列举了二条九点304小项内容。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同意,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27号)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电子文档和纸质档案查找。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40号)。 另查明,在温泰政复〔2023〕76号行政复议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季某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泰顺县下山搬迁户住房排查登记表2013至2016年》、《泰顺县下山搬迁户住房排查登记表2018至2022年》等证据材料。在温泰政复〔2023〕43号行政复议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下达泰顺县“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的通知》(泰住建〔2015〕14号)、《关于下达泰顺县“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的通知》(泰财建〔2015〕102号)等证据材料。在温泰政复〔2023〕94号行政复议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郭瑞庆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泰顺县泗溪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3年8月22日反馈的《实名举报结果反馈单》告知情况中写明:“2015年4月21日,泗溪镇政府将某村29榴自拆房补助资金14.5万元拨至某社区,同日,由某社区工作人员经手向自拆房农户代表吴某账户存款6.4万元,向自拆农户代表郭某账户存款5.2万元,向原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2.9万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延期答复告知书、某村老房清理奖励名单、 扣款通知单、工资报销单、存款回单及现金缴款单、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档案汇总、一户多宅拆除情况验收表、检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一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第一点35小项内容。申请人申请的第1-33小项内容,申请公开的是2014年至2017某村“旁头湾”王某的房屋被包广华强行拆除的补偿款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且申请人也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第一条第一点第1-33小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的第一条第一点第34、35小项内容,申请公开的是2013至2016年和2018至2022年,某村(原某村)包某等老房拆除泰顺县下山搬迁户住房排查登记表,根据本机关另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上述信息存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二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第二、三、四点内容。申请人申请的第一条第二点第一段内容,申请公开的是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有关部门鉴定凭证手续,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的第一条第二点1-36小项内容、第三点1-33小项内容、第四点1-33小项内容,虽然申请人申请的分别是2015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标准为5000元\榴的相关信息、某村(原某村)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老房清理奖励5000元的相关信息、某村(原某村)一户多宅危房拆除补偿款5000元的相关信息,但上述信息均指向泰顺县“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进行合并处理答复,将检索到的“大坪老屋拆除登记名单”、“2015年4月21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扣款通知书”、“2015年4月13日一户多宅危房拆除补偿款工资报销表”、“一户多宅拆除情况验收表”向申请人公开,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除第三点第13、14小项内容的其他事项,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针对被申请人公开的“一户多宅拆除情况验收表”,对涉及第三方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进行区分处理也未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但上述程序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予以指正。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点第13、14小项内容,即“某村(原某村)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老房清理奖励5000元泗溪镇原某村‘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一览表”、“某村(原某村)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老房清理奖励5000元泗溪镇原某村‘无违建村’创建以奖代补名单”, 指向《关于下达泰顺县“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的通知》(泰住建〔2015〕14号)、《关于下达泰顺县“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的通知》(泰财建〔2015〕102号)两份文件。根据本机关另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有获取上述两份文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查找到上述信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三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第五、六、七点内容。申请人申请的第五点1-32小项内容、第六点1-32小项内容、第七点1-33小项内容,虽然申请人申请的分别是某村(原某村)吴某账户存款6.4万元的相关信息、某村(原某村)郭某账户存款5.2万元的相关信息、某村(原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2.9万元的相关信息,但根据本机关另查明的事实,上述信息均指向泰顺县“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的相关信息,2015年4月21日,泗溪镇政府将某村29榴自拆房补助资金14.5万元拨至某社区,即前述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4月21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扣款通知书”,同日,由某社区工作人员经手向自拆房农户代表吴某账户存款6.4万元,向自拆农户代表郭某账户存款5.2万元,向原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2.9万元。被申请人进行合并处理答复,将检索到的“2015年4月21日户名为郭某金额为52000元的存款回单”、“2015年4月21日户名为吴某金额为64000元的存款回单”、“2015年户名为泰顺县泗溪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款项来源为老房拆除补助的现金缴款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四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二条第一、二点内容。申请人申请的第二条第一点1-35小项内容、第二条第二点1-35小项内容,虽然申请人申请的分别是某村(原某村)抗震安居工程重建对象及补助资金汇总表的相关信息、某村(原某村)《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档案汇总表》包某等的相关信息,但上述信息均指向泰顺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进行合并处理答复,将检索到的“2014-2016泗溪镇某村(现已合并为某村)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档案汇总”两份向申请人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除第二条第一点第2、3小项内容、第二条第二点第2、3小项内容的其他事项,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另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条第一点第2、3小项内容、第二条第二点第2、3小项内容与第一条第一点第34、35小项内容相同,属于重复申请事项。 关于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提出被申请人应当责令某村向申请人公开村财务信息等信息的问题。申请人提出的村财务信息属于笼统范畴,未具体指向哪些信息,且联系上下文可以判断其实质是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形式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当责令某村向申请人公开王某危房拆除的所有资料等信息的问题,上述事项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申请公开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中包含共二条九点304小项内容,被申请人收到后对上述内容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的第一项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一点第34、35小项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的第二项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三点第13、14小项内容,被申请人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的第四项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条第一点第2、3小项内容、第二条第二点第2、3小项内容,被申请人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条第一点第2、3小项内容、第二条第二点第2、3小项内容与第一条第一点第34、35小项内容相同,属于重复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无需重复答复;被申请人的其他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40号)第一项答复中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一条第一点第34、35小项信息、第二项答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三点第13、14小项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40号)第四项答复中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二条第一点第2、3小项内容、第二条第二点第2、3小项内容。 3、维持《答复函》(泗依复〔2023〕40号)的其他项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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