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4-7073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 12- 26 14 : 32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申请人吴某不服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2-1号),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2-1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房屋被原某村书记包某违法拆除,包某存在违法行为,包括做假账、欺骗政府、霸凌村民等,要求被申请人对此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二、请求责令泗溪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祥和村吴某老房拆除相关信息、方某等人的相关信息并书面回函申请人。三、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多次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包括向县、市、省、中央等各级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以及向省委巡视组反映问题,但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吴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2023年10月13日将答复函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泰顺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撤销的答复,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10日重新作出答复。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到的“方某、包某某的抗震安居工程及大坪2020年吴某厕所赔偿”事项,本机关已重新作出答复。并将检索到的“付钱给包某某的扣款通知书3份”、“某村”旱厕拆除补偿领款名册、批量代发交易结果明细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址。2、对于经检索仍未检索到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3、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公开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机关不再答复。4、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存在遗漏未回复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描述不清楚的信息,能做区分且能用相关关键字检索到且属于可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均予以公开,无法区分或检索不到以及超出原申请范围的被申请人无法处理该信息亦是于法有据。5、申请人具有一定的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6、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仅是部分材料的保存机关,非制作机关,资料不完整是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已尽到勤勉的检索义务,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吴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公开:一、2015年拆除大坪吴某个人房屋等相关信息。二、大坪2014年至2016年方某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款的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相关信息。三、包某某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款的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相关信息。四、大坪2020年吴某厕所赔偿款的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相关信息。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12号)。2023年11月27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75号),维持《答复函》(泗依复〔2023〕12号)中第一至四项答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第五、六项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75号)。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12-1号)。

上述事实,有《答复函》(泗依复〔2023〕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7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函》(泗依复〔2023〕12号)、付钱给包某某的扣款通知书、某村早厕拆除补偿领款名册、批量代发交易结果明细表(吴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2023年11月27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75号),除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答复函》(2023年11号)的第五、六项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外,维持了其他项答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已生效,故被申请人仅对撤销后的第五、六项,即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第二至四点所申请的信息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一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方某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款的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信息。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二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包某某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款的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信息,被申请人检索到“付钱给包某某的扣款通知书3份”,因上述信息涉及包某某的个人信息,被申请人进行技术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三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大坪2020年吴某厕所赔偿款的付钱发票、银行流水等信息,被申请人检索到“某村旱厕拆除补偿领款名册、批量代发交易结果明细表”,因上述信息涉及吴某及其他第三人的个人信息,被申请人进行技术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的房屋被原某村书记包某违法拆除、原某村书记包某存在违法行为、请求责令泗溪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祥和村吴某老房拆除等信息、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多次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但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等问题,上述事项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申请公开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2-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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