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浙江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中有关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情请查看附件:浙监能市场〔2023〕17号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明确浙江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申报、认 定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