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2024年中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的通知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开展2020年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1〕2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79号)要求,现下达乡镇2023-2024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2023-2024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补助资金12.3318万元(详见附件),列2024年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50701费用补贴”和2024年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230105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支出”。 二、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等规定,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属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请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用于本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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