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23〕6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就业创业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援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城乡低保特困家庭成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2.生活困难的持证残疾人;
3.搬迁群众中的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申报对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经浙江人社工作平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条件
具有泰顺县户籍,从事灵活就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20万以上的或家庭拥有非营运车辆的人员,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时限和受理地址
1.办理时限:受理上年度1-12月份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受理后30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办结。
2.受理地址:泰顺县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77-67583064、0577-67583417。
五、所需材料
1.《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附件)。
2.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低保低边对象持有效期内《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残疾人对象持《残疾人证》、其他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其他事项
1.本通知所列条款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连续年限且符合条件,其未兑现完毕的期限可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未兑现完毕期限,顺延期间中断、不符合条件或放弃申请的则终止享受。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意见执行;涉及上级规定调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2.正在享受失业待遇的、已经享受或正在享受其他社保补贴的、已实现单位稳定就业的、正在或已经享受其它就业扶持政策的和公示期间受到有效投诉的人员不纳入该项补贴范围。
3.本文件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人员,按原文件执行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认定的人员,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docx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