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镇对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招投标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2.《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
3.《泰顺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1.保留文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镇申请保留百政〔2023〕5号关于印发《百丈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适用范围:适用于百丈镇人民政府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实施的建筑、装修、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
3.实施时间: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百丈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夏向颖(镇长)
联系方式:0577-59295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