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泰顺县雅阳镇上村便民服务中心项目申请建设内容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注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03292024XS0041412号),现给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注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03292024XS0041412号)及其相关附件、附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或单位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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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