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泰责改〔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3-19 14:24:31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 字体:[ ]

当事人姓名:洪秀清                                                     

身份证件号码:3303291964********                

地址: 浙江省泰顺县司前镇********-***                                         

我局于 2025年3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泰顺县司前镇黄桥园桥村南蛇岗-冷水洞周边进行生态环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地点存在道路未批先建现象。当事人洪秀清在原审批道路基础上延伸430米用于竹木运输,未经审批进行道路施工,目前施工涉及路段长度430米,宽度3-4米,现场路坎两边破坏较明显,有砍伐少许竹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2日,洪秀清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洪秀清的身份;

2.2025年3月5日,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在司前镇黄桥园桥村南蛇岗-冷水洞周边存在道路未批先建现象,当事人洪秀清为现场主要负责人。

3.2025年3月5日,乌岩岭管理中心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在司前镇黄桥园桥村南蛇岗-冷水洞未批先建道路位于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

4.2025年3月12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司前镇黄桥园桥村南蛇岗-冷水洞周边存在道路未批先建现象,当事人未经审批进行道路施工,目前施工涉及路段长度430米,宽度3-4米,现场路坎两边破坏较明显,有砍伐少许竹木。

5.2025年3月12日,我局制作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司前镇黄桥园桥村南蛇岗-冷水洞所在位置的四面环境、道路的基本情况。

6.2025年3月17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进一步调查核实司前镇黄桥园桥村南蛇岗-冷水洞周边,存在道路未批先建现象,当事人未经审批进行道路施工,目前施工涉及路段长度430米,宽度3-4米,现场路坎两边破坏较明显,有砍伐少许竹木。

7.2025年3月17日,我局制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2025年3月17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和第四条第四款“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采取补救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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