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的通知》(浙政执督〔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等要求,现确认泰顺县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告。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泰顺县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