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泰顺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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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编制《泰顺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县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附件:泰顺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泰顺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
备注:1、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2、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认证; 4、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5、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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