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58号) |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申请人陈某对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泗依复〔2024〕6-1号《答复函》不服,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2日作出的泗依复〔2024〕6-1号《答复函》。 申请人称,一、请求公开规划设计图纸和照片: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建设某林区道路(以下简称林区道路)相关的规划设计图纸和照片,特别是未施工前的设计图纸。二、林木采伐许可证问题:被申请人遗漏提供某村林区道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说明和文件。三、村民同意建设林区道路的签名名单:请求公开2017年4月3日泗溪镇某自然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道路建设所涉及农户已签字同意的全村人同意建设林区道路的签名名单。四、征地协议书问题:被申请人只提供了翁学助一个人的征地协议书,遗漏了其他人的征地协议书,且提供的征地协议书内容模糊不清,且被申请人拒绝补正。五、使用林地的协议书:请求公开使用陈某猪母岗山园地和北山头生态公益林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被申请人遗漏了说明和提供这些文件。六、测量图纸问题:请求公开某村林区道路相关的测量图纸,被申请人遗漏提供和说明这些图纸。七、项目监督小组名单:请求公开某村林区道路项目监督小组的名单,被申请人遗漏提供和说明。八、规划路线图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林地现状没有时间标记,不是规划路线图,要求提供施工前的设计图纸。九、申报方案和批复问题:泰顺县林业局文件中提到的道路立项批复没有附上规划设计图,质疑批复的依据。十、施工现场相片资料:请求公开某村林区道路施工现场的清晰彩色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相片不清楚。申请人所请求的信息与政府相关政策有关,政府部门应有相应资料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作出泗依复〔2024〕6号《答复函》,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根据决定书于2024年5月12日作出泗依复〔2024〕6-1号《答复函》。经向相关科室查询、检索,被申请人已将检索到的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第十三点提到的“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大坪)某林区道路泗溪镇某自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3日林业道路建设所涉及农户已签字同意”,经检索,本机关根据关键词,仅检索到道路所涉农户同意供地的“补偿协议书”二份、“征地协议”一份,已向申请人公开。2、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三十七点问题,本机关已于泗依复〔2024〕6号《答复函》中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项予以答复,泰顺县人民政府在温泰政复〔20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维持本机关的答复,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3、被申请人仅是部分材料的保存机关,非制作机关,资料不完整是客观事实,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8日,申请人陈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7年某村某林区道路工程、某村四地道路清理工程、某村门楼牌坊工程等村务相关信息,共计三条176项内容。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泗依复〔2024〕6号《答复函》。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3月28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撤销泗依复〔2024〕6号《答复函》第一项中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一条第3、6、13、22、28-31、37、39、54、58-60项内容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2、确认《答复函》(泗依复〔2024〕6号)第一项中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一条第9、14、19、21、23、32、33、36项内容的答复违法;3、维持《答复函》(泗依复〔2024〕6号)的其他项答复。2024年3月30日,申请人签收温泰政复〔20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泗依复〔2024〕6-1号《答复函》。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泗溪镇某自然村林区道路申报方案、某自然村大坪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山岭林区道路使用林地现状图、关于同意泰顺县泗溪镇某自然村某林区道路立项的批复、补偿协议书、征地协议书、某自然村大坪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工程预算价、某自然村大坪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工程结算审定价、进账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施工联系单、某自然村某林区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某自然村大坪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图片、领款凭证、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遗漏答复未施工前的设计图纸、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信息的问题。2024年3月28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已生效,故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3、6、13、22、28-31、37、39、54、58-60项内容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6、28-30项内容,即某村某林区道路(以下简称林区道路)的拟订建设方案、申请审批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告知申请人未检索到与上述名称一致的信息,并将检索到反映上述信息内容的林区道路的申报方案、立项的批复、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表、项目结算价及附件计算表等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2、31、37、39、54、58-60项内容,即某村建设林区道路的村民大会会议记录、工程量联系单、结算审核报告书、施工现场相片资料、领款凭证、进账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将检索到的信息向申请人进行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项内容,即“某村(大坪)大坪洋尾经笋厂坪至际头源天开坳门林区道路泗溪镇某自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日林业道路建设所涉农户已签字同意”的相关信息,申请提出被申请人只提供了某村建设林区道路的翁学助的征地协议书,遗漏了其他人的征地协议书并且部分答复资料模糊不清的问题。经核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原始资料,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甲方为泗溪镇某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方为翁学助的《征地协议书》一份,甲方为泗溪镇某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方为吴值良的《补偿协议书》一份,甲方为某自然村村民群众、乙方为泗溪镇某自然村村委员会的《征地协议书》一份。针对申请人提出遗漏了其他人的征地协议书的问题,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其他人的征地协议书信息,仅依据被申请人具有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相应职责,从而推定被申请人应当保存该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针对申请人提出部分答复资料模糊的问题,上述资料中,甲方为某自然村村民群众、乙方为泗溪镇某自然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协议书》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识,影响信息的正常使用,应当撤销该项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泰顺县林业局文件中提到的道路立项批复没有附上规划设计图,质疑批复的依据等问题。上述事项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申请公开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泗依复〔2024〕6-1号《答复函》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13项内容的答复违法;其他项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泗依复〔2024〕6-1号《答复函》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13项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维持泗依复〔2024〕6-1号《答复函》的其他项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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