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68号) |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53号。 申请人朱某不服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泰顺县三魁镇某村村民,2012年三魁镇某村农房集聚点项目征收申请人的土地,为核查征收社会保障有关情况,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土地2011年至2024年间的失地保险相关政策。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邮箱仅向申请人发送了泰人社〔2021〕22号文件,因案涉项目是2012年征收的,故被申请人应有2012年左右的失地保险政策文件,但经与被申请人电话沟通,被申请人无理由拒绝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并于2024年6月25日向申请人邮箱送达《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该行政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其一为从2007年至2021年止,共出台3份被失地文件,仅公开一份文件不妥;其二为申请人要求通过纸质和特快专递获得所需信息,我局通过邮箱方式提供方式不妥。我局将自我纠错,向申请人依法提供自2007年以来至2021年出台的相关失地保险政策。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朱某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主要申请公开泰顺县2011年至2024年间的失地保险相关政策。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子送达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 上述事实,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邮政物流截图、邮箱发送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于2024年6月25日向申请人电子送达《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但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确认违法的情形。2007年至2021年止,泰顺县共出台3份失地保险相关政策的文件,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电子送达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文件,属于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且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公开资料。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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