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22〕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浙建设发〔2024〕2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5〕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建设实际,现将2023年度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支出列“2120399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 二、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高效,各类档案资料完整齐备。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应立即开展项目实施,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每月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并于2025年10月底前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报县住建局备案。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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