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5-7181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85号)

发布日期: 2025- 06- 16 10 : 09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温州某公司。

被申请人:泰顺县水利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1号。

第三人:泰顺某公司。

申请人温州某公司对泰顺县水利局作出的泰水函〔2024〕54号《泰顺县重要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一期——泰顺县河道水库综合整治项目(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泰水函〔2024〕54号《泰顺县重要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一期——泰顺县河道水库综合整治项目(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法认定泰顺某公司的招投标无效,责令其重新评标。

申请人称,2024年4月30日,招标人泰顺某公司发布“泰顺县重要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一期——泰顺县河道水库综合整治项目(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公告。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参与投标。2024年6月7日,申请人对中标候选人中某联合体公司的资信标得分中“企业获奖”项得分为2分存在疑义,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异议函。2024年6月10日,招标人对申请人的质疑进行答复,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水利局进行投诉。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泰水函〔2024〕54号《泰顺县重要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一期——泰顺县河道水库综合整治项目(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背离招标文件,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一、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文件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材料。本案中,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工程荣获第十八届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未在招标文件第86页创杯工程奖项列表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除按常规要求提供获奖证书外,明确要求提供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材料,但中标候选人却仅提供一张获奖证书。被申请人仅依据中标候选人的一张无主管部门认可信息的获奖证书就认定符合资信得分条件属于越权认定且显失公平。二、以评标委员会的认可代替主管部门的认可,本案评标程序违法。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书》第2页,明确表述招标人对申请人质疑的答复,是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该奖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未提中标候选人未提供经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该评标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案件中也刻意回避上述事实。三、被申请人完全复制粘贴摘抄中标候选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缺乏依据。中标候选人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表述詹天佑奖是中国土木工程领域建设项目科技创新的最高荣誉奖,未提供任何权威或可靠的文件证明上述表述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在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完全复制粘贴中标候选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缺乏严谨性和客观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招标人泰顺某公司在泰顺县重要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一期——泰顺县河道水库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活动中,因中标候选人中某联合体公司资信标得分中“企业获奖”项得分为2分存在异议。申请人认为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认定泰顺某公司的招投标无效,责令重新评标。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依法调取投诉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中标候选人“企业获奖”项得分证书等材料。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泰水函〔2024〕4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评标。由于该决定作出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与申辩,同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撤销泰水函〔2024〕4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继续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听取了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泰水函〔2024〕5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一、中标候选人提供“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工程荣获第十八届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证书的相应材料,符合招标文件“企业获奖”得分的实质要件和形式条件。1、中标候选人提供“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工程荣获第十八届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证书,系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材料。“詹天佑奖”自1999年设立,全称为“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是中国土木工程领域的最高奖项。该奖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并经科技部首批核准登记,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在土木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的,以表彰奖励科技创新与新技术应用成绩显著的工程项目为宗旨的重要奖项。奖项涵盖了建筑、桥梁、铁道、公路、港口、水运、水利、市政、住宅小区等土木工程行业的各个领域。中国水利部每届均有发文推荐参评“詹天佑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詹天佑奖”证书。2、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既要提供获奖证书,又要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奖项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企业获奖”评分标准:2019年1月1日(含,以证书获取时间为准)至今,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独立或牵头人身份完成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获得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得2分;……最多提供1个奖项(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奖项为准(具体奖项详见表1),“如奖项不在上述汇总表格的,请提供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材料”。在该招标文件中,无“既要提供获奖证书,又要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奖项的证明材料”的要求。3、申请人关于中标候选人的“詹天佑奖”,除按常规要求提供获奖证书外,还要求提供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材料,该主张的理解错误。水利工程项目由中国水利部下文推荐参评“詹天佑奖”,全国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执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无须对“詹天佑奖”再认可。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詹天佑奖”证书,赋予中标候选人“企业获奖”的资信分,不存在以评标委员会的认可代替主管部门的认可的错误。三、被申请人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在兼听利害关系人双方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后,依据招标文件和法律作出决定时,采纳符合事实和法律的申辩理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泰水函〔2024〕5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泰顺某公司提出书面陈述意见:一、申请人提出第一条理由不成立。招标文件中关于资信标得分依据,除大禹奖外,尚有第2项中提到的其他奖,故不能以大禹奖的获奖作为唯一依据。拟定中标候选人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元兴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颁发的第十八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得分条件。二、申请人温州某公司提出的理由二不成立,评标委员会不存在程序违法。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于1999年联合设立,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科技部核准、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的中国土木工程领域建设项目科技创新的最高荣誉奖,被称为建筑业的“科技创新工程奖”。申请人提出没有主管部门认可,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科技部核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奖,还是最高荣誉奖,显然评标委员会是认识这个奖的。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条理由。中标候选人的意见正确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引用。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第三人泰顺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浦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泰顺县重要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一期——泰顺县河道水库综合整治项目(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公告。2024年6月6日,申请人温州某公司参与投标,当天发布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某联合体公司。2024年6月7日,申请人就评标结果向第三人提交了异议函。2024年6月10日,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异议作出回复函。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信标得分中“企业获奖”项得分2分和“企业业绩”项得4分存在异议,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水利局进行投诉。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泰水函〔2024〕54号《泰顺县重要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一期——泰顺县河道水库综合整治项目(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信标得分中“企业业绩”得分基本认可,对其“企业获奖”项得分2分仍存在异议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投诉函及附件、提供申辩材料函、招标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人就陈述申辩意见书的回复函、招标文件证书、泰水函〔2024〕5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泰顺县水利局作为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其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是其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本案中,案涉泰顺县河道水库综合整治项目招标文件的“企业业绩”得分申请人基本认可,本机关经审查亦并无不当。案涉招标文件的“企业获奖”评分标准为:“2019年1月1日(含,以证书获取时间为准)至今,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独立或牵头人身份完成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获得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得2分;……最多提供1个奖项(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奖项为准(具体奖项详见表1)。证明资料:需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表1除罗列了具体奖项外,在备注②中写明“如奖项不在上述汇总表格中,请提供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材料。”案涉招标文件的“企业获奖”的评分标准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联系上下文理解,“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材料”应理解为如投标人提供的奖项不属于表1罗列的具体奖项,提供该奖项的相关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复制件并加盖公章。另招标文件88页写明“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右江百色水利枢纽荣获第十八届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证书,赋予中标候选人“企业获奖”的资信分,并未违反程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凭获奖证书认定中标候选人符合资信得分条件属于越权认定且显失公平,系对“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材料”意思表示的错误理解,申请人认为招标人以评标委员会的认可代替主管部门的认可,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信标得分存在异议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泰水函〔2024〕5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属告知救济途径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申请人的各项投诉事项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法驳回其投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泰顺某公司的招投标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温州某公司关于依法认定泰顺某公司的招投标无效,责令其重新评标的请求。

2、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水利局作出的泰水函〔2024〕54号《泰顺县重要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一期——泰顺县河道水库综合整治项目(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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