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7/2025-7193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文 号:
  • 泰资规罚〔2025〕2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山头垟,联系方式:XXX。

案  由:非法占地

杨XX于2023年下半年未经批准擅自在西旸镇横川旸村山头垟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拦水坝和水塘,于2023年年底完成拦水坝和水塘主体建设并投入使用。水塘部分已由当事人自行整改,目前已恢复种植条件。杨XX未经批准擅自在西旸镇横川旸村山头垟占用46.16平方米土地建拦水坝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性质上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5“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含)以下罚款。”“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罚款。”“永久基本农田1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杨XX将非法占用的46.1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西旸镇横川旸村集体;

二、限杨XX15日内自行拆除在西旸镇横川旸村山头垟非法占用46.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构筑面积46.1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非法占用的17.8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以每平方米4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元捌角(¥7330.80元);处非法占用的1.24平方米耕地(水田)以每平方米4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零捌元肆角(¥508.40元);处非法占用的27.04平方米林地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柒佰零肆元整(¥2704.00元)。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肆拾叁元贰角(¥10543.20元)。

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旸自然资源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泰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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