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19/2025-7249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文 号:
  • 无〔2025〕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泰顺县民政局拟撤销陈*柳与冯*妹结婚登记告知书

陈*柳、冯*妹: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过程中,发现冯*妹与陈*柳办理婚姻登记时使用虚构身份信息(真实姓名为冯*兰),该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虚构身份信息的情况。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1日向本机关出具《检察建议书》(泰检检建受〔2025〕6号),认定泰顺县婚姻登记中心2007年2月28日办理的与陈*柳进行结婚登记的冯*妹(居民身份证号450802********7884)的身份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虚构身份信息的情况,该情况属于以弄虚作假取得的结婚登记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建议我局启动撤销程序,自行纠正该结婚登记行为。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协作配合机制的纪要〉的通知》(浙检发办字〔2022〕13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撤销泰顺县婚姻登记中心于2007年2月28日办理的陈*柳与冯*妹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泰结200701043)。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听证的权利。

泰顺县民政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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