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9)A[2025]-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5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1.9171公顷(计28.7565亩),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6451公顷(计24.6765亩)。
二、征收土地情况
泰顺县南浦溪镇N-07地块,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南浦溪镇库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231公顷,其中耕地0.1791公顷,田坎0.044公顷。
泰顺县南浦溪镇A-06地块,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征收南浦溪镇新仓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058公顷,其中耕地0.5376公顷,林地0.1242公顷,田坎0.044公顷;征收南浦溪镇新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097公顷,其中园地0.0451公顷,林地0.5646公顷。
泰顺县雅阳茶产业基地配套雅承线拓宽工程二期第一标段增补部分,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雅阳镇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484公顷,其中园地0.0484公顷。
度假区廊桥文化园景区功能提升及基础配套优化工程,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泗溪镇下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58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581公顷。
(具体征收范围见分村公告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泰顺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23〕107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泰顺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3号)的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9)A[2025]-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