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29002541329B/2026-74699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 号:
  • 公告〔2026〕3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请示》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9)A〔2025〕-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5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龟湖分院建设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雨伞丘区块群众活动空间建设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园绿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龟湖分院建设工程项目,征收龟湖镇龟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919公顷,其中住宅用地0.0919公顷。

雨伞丘区块群众活动空间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彭溪镇水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243公顷,其中种植园用地0.0439公顷,林地0.0358公顷,住宅用地0.044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泰政发〔2023〕107号、泰政发〔2023〕10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泰顺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9)A〔2025〕-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请示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281062(龟湖镇人民政府)

                 0577-67651304(彭溪镇人民政府)

监督电话:0577-67563013(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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