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请示》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6年1月5日作出的浙土审〔2026〕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泰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泰顺段)项目,土地用途为供燃气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收面积
西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月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31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31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泰政发〔2023〕107号、泰政发〔2023〕10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的规定执行,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泰顺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6〕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泰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请示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651304(彭溪镇人民政府)
监督电话:0577-67563013(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