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29002541329B/2026-7472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 号:
  • 公告〔2026〕6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请示》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6年1月5日作出的浙土审〔2026〕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泰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泰顺段)项目,土地用途为供燃气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收面积

西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月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31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31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泰政发〔2023〕107号、泰政发〔2023〕10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的规定执行,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泰顺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6〕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泰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请示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651304(彭溪镇人民政府)

监督电话:0577-67563013(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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