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清理背景与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和定期清理的制度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确保行政管理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协调性。
二、清理内容与分类说明
本次清理共涉及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分为两类:
予以废止的文件(1件):
文件名称: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7〕145号)
主要原因:该文件为特定历史阶段(“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处置存量违法建筑而制定,其政策依据、处置标准和方式具有鲜明的时效性,与当前违法建筑常态化、法治化、精细化治理要求已不相适应。部分条款依据的上位政策已调整,且涉及部门职能也已变化。
宣布失效的文件(11件):
涉及范围: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扶持(如油茶、酒水、电商、外贸、企业上市)、奖补资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纾困解难、强农惠农、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森林防火、用电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相关文件。
主要原因:此类文件大多属于为完成特定时期工作任务或目标而制定的阶段性政策(如产业扶持办法、疫情纾困措施),其本身已载明有效期且期限届满,或作为“试行”“暂行”规定其适用期已过。部分文件所规范的工作已由新的政策文件或管理机制替代和涵盖。依据相关规定,现集中宣布失效。
涉及文件:详见下图
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结果 |
1 |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 | 泰政发〔2017〕145号 | 废止 |
2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油茶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泰政办〔2024〕1号 | 失效 |
3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泰政办〔2023〕68号 | 失效 |
4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泰顺县酒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泰政办〔2023〕63号 | 失效 |
5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泰政办〔2023〕49号 | 失效 |
6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泰政办〔2023〕50号 | 失效 |
7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泰政办〔2022〕60号 | 失效 |
8 |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措施的通知 | 泰政发〔2022〕40号 | 失效 |
9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强农惠农助推共同富裕“直通车”若干政策》的通知 | 泰政办〔2021〕58号 | 失效 |
10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泰政办〔2019〕58号 | 失效 |
11 |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公告〔2019〕9号 | 失效 |
12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智慧式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建设的通知 | 泰政办〔2017〕111号 | 失效 |
三、施行时间与效力终止节点
《通知》明确 自印发之日起(即2026年2月2日)施行。文件效力终止的具体时间点如下:
予以废止的文件自《通知》施行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宣布失效的文件,其中明确了有效期的,自其原定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未明确有效期但属于阶段性政策的,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所有失效文件均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叶艳娟(局长)
联系方式:0577-67613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