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的通告》意见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6-02-03 来源: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信息发布员 字体:[ ]

2026年1月13日至1月23日,我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泰顺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征求《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的通告》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结果:期间收到《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的通告》,原法定执法主体项目栏,原法定执法主体部门认定不正确。等反馈意见,已采纳18条,不采纳9条((见《反馈意见情况表》)。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单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序号

反馈来源

反馈时间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十五、建设(共447项)

1

部门

1月23日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纳


2

部门

1月23日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纳


3

部门

1月23日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纳


十五、建设(共447项)

1

部门

1月23日

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2

部门

1月23日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临时占用超过批准时间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3

部门

1月23日

对在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摊点、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绿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4

部门

1月23日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5

部门

1月23日

对砍伐、擅自迁移、损害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6

部门

1月23日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7

部门

1月23日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8

部门

1月23日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9

部门

1月23日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10

部门

1月23日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11

部门

1月23日

对损毁或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12

部门

1月23日

对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13

部门

1月23日

对擅自在城市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14

部门

1月23日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绿化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采纳


35

部门

1月23日

对未经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资规局。理由:该事项为规划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不采纳

项目栏“原执法主体”:是指该事项原定行政主管部门,即综合执法改革前的主管部门。

59

部门

1月23日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由:该事项法律依据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不采纳

项目栏“原执法主体”:是指该事项原定行政主管部门,即综合执法改革前的主管部门。

60

部门

1月23日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由:该事项法律依据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不采纳

项目栏“原执法主体”:是指该事项原定行政主管部门,即综合执法改革前的主管部门。

61

部门

1月23日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由:该事项法律依据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不采纳

项目栏“原执法主体”:是指该事项原定行政主管部门,即综合执法改革前的主管部门。

62

部门

1月23日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由:该事项法律依据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不采纳                 

项目栏“原执法主体”:是指该事项原定行政主管部门,即综合执法改革前的主管部门。

63

部门

1月23日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由:该事项法律依据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不采纳

项目栏“原执法主体”:是指该事项原定行政主管部门,即综合执法改革前的主管部门。

64

部门

1月23日

对经过批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由:该事项法律依据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不采纳

项目栏“原执法主体”:是指该事项原定行政主管部门,即综合执法改革前的主管部门。

65

部门

1月23日

对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由:该事项法律依据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不采纳

项目栏“原执法主体”:是指该事项原定行政主管部门,即综合执法改革前的主管部门。

66

部门

1月23日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由:该事项法律依据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不采纳

项目栏“原执法主体”:是指该事项原定行政主管部门,即综合执法改革前的主管部门。

446

部门

1月23日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公告栏内容原法定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该事项原法定执法主体应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理由:该事项为市政燃气管理职责。

采纳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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