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有关科室,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顺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泰顺县委社会工作部 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教育局
泰顺县公安局 泰顺县司法局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泰顺县妇女联合会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27日
泰顺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风险评估办法
为构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精准关爱服务体系,聚焦困境留守儿童多元化服务需求,推进风险评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9〕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泰顺县行政区域内困境儿童、留守儿童风险类型识别、等级评定及评估结果应用等工作。
本办法的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含孤儿(机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
本办法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跨县域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儿童。
二、评估原则
(一)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评估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为核心,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听取儿童意见(尤其是8周岁以上儿童),采取符合儿童成长规律的评估方式,优先满足儿童生活、安全、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以促进其健康成长,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二)隐私保护原则
评估过程中严格保护儿童及家庭个人信息,仅用于评估工作;评估档案专人保管,严禁泄露、篡改,未经授权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提供;尊重并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三)精准高效原则
结合儿童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综合因素,采用“定量+定性”结合的评估方法,确保风险识别精准;评估工作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保障后续帮扶措施快速落地;坚持以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为儿童提供个案化、精准化服务。
三、评估内容
风险评估是指评估主体通过专业化方法,对儿童家庭基本情况、监护状况、生理发育状况、心理和行为状况等开展评估。主要划分为:儿童监护风险评估、儿童生理风险评估、儿童行为风险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一)儿童监护风险
指因监护人缺失、履职不当、能力不足等各类监护问题,导致儿童陷入监护困境的情形,具体包括:
1.监护人侵害儿童合法权益;
2.监护人缺失;
3.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
4.监护人履职不到位,未能履行法定监护责任。
(二)儿童生理风险
指因儿童自身重残、重病等生理障碍,导致其陷入生活与成长困境的情形,具体包括:
1.存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
2.患有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长期罹患慢性疾病;
3.上述生理问题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与成长发展。
(三)儿童行为风险
指因儿童自身认知局限、心理状态或外部环境诱因,导致其出现心理失调、行为失范,进而陷入困境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不良生活与行为习惯;
2.学业与作息失序;
3.不良社交与环境接触;
4.违规违法与不良导向行为;
5.极端心理与行为倾向。
四、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指影响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发展的不利因素之程度,根据影响儿童的程度,风险等级分为四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风险(红色):风险严重危及儿童安全,需立即介入。其中,监护风险为监护完全缺失;生理风险为生存危机或严重生理风险;行为风险为有严重行为问题。
(二)二级风险(黄色):风险影响儿童正常发展,需定期介入。其中,监护风险为监护严重不足;生理风险为较强生理风险,影响儿童成长;行为风险为有明显行为问题。
(三)三级风险(蓝色):风险对儿童发展有一定影响,可定期介入。其中,监护风险为监护存在不足;生理风险为较轻生理风险;行为风险为有轻微行为问题。
(四)四级风险(绿色):无明显风险,需保持关注。其中,监护风险为能正常监护;生理风险为无明显生理风险;行为风险为无明显行为问题。
五、评估流程
(一)评估发起
评估发起分为监护人发起和部门发起两类:
1.监护人发起。困境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基于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获取帮扶支持的需求,经属地乡镇核查后,向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评估申请,申请应说明儿童基本情况、申请评估原因及核心诉求,作为评估发起的初始依据。
2.部门发起。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在入户走访、线索处置时,发现儿童存在生活保障、安全防护、健康发展等风险隐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发起评估。
(二)评估实施
1.委托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评估应委托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或组织具体实施,委托时应与受委托评估机构签订正式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组建评估小组。受委托的评估机构须配置2名及以上具备社会工作、医学、心理、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拥有2年及以上儿童领域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
3.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小组需结合评估发起原因、儿童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评估方案,明确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工作要求与流程、风险预案四个核心部分。评估机构需对方案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核查其可行性、针对性和合规性,并在评估实施全过程中同步开展自我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偏差。
4.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予配合。
(1)评估小组实地评估时,评估人员不少于2名,并出示相关证明,评估儿童为女性未成年的,评估小组应配置1名女性评估员。
(2)评估小组通过入户调查、学校探访、社区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信息,科学应用评估量表。
(3)评估小组应及时归集评估过程中的影像、图片等资料,纳入儿童个人档案中,并按规定做好信息保护。
5.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评估小组按照“一人一档一策”的要求制作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儿童基本信息、等级评估表及帮扶建议书,报告需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移交委托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风险评估报告后,应将风险评估核心事项告知书抄送儿童父母或监护人。
6.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可作为委托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未成年人保护监护、社会服务、个案管理、分级干预及结对帮扶等方面提供参考依据。
7.动态跟踪。受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的对象,应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跟踪评估,按对象信息的变化,实现动态更新儿童个人档案;对儿童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遇到意外情况、出现异常行为等情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估,并调整出具评估报告。
六、监督管理
(一)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规则、档案管理、团队管理、项目评价、信息保密及人员培训等规范管理制度。
(二)开展未成年人风险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委托部门通过随机抽查、信息比对、结果复核等方式,对评估实施全流程跟踪管理,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存在提供虚假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的。
2.存在未实地开展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3.存在未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擅自向其他无关组织或个人提供对象个人信息,导致信息泄露的。
4.存在被检举或投诉在评估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困境儿童留守儿童风险评估申请书.wps
2.儿童评估知情同意书.wps
3.儿童评估知情同意书.wps
4.儿童评估知情同意书.wps
5.儿童评估知情同意书.wps
6.儿童评估知情同意书.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