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293554700524/2026-7419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泰综法〔2026〕16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3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56-2026-0001

(有效)关于对建筑垃圾治理领域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依法从严整治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定义及分类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网设施,以及居民、商户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砖石及其他固体废物,不包含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按照规范分类,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

二、受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泰顺县境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

三、奖励规定

(一)本有奖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匿名举报不予发放奖励。

(二)对举报人提供符合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线索,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以下资金奖励:

1.经核实为建筑垃圾乱倾倒的,给予2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经核实为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给予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经核实为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且经核实属实并符合本通告奖励条件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经核实属实并符合本通告奖励条件的,只奖励一次;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且经核实属实并符合本通告奖励条件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第一署名人代为领取,联名举报人内部对奖金分配有争议的,由各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的违法行为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2.举报人是执法、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

3.举报线索在受理前已被执法机关掌握、正在核查、已立案查处,或已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4.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合法方式进行举报的;

5.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四、举报方式及受理时间

(一)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0577-67618000,受理时间:全天24小时。

(二)线上举报:

举报邮箱:tsxzfj@163.com,受理时间:全天24小时。

(三)现场来访举报:

受理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76号;各乡镇执法中队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节假日、非办公时间可通过电话举报或线上渠道留言,工作日优先处置。

五、通告施行期限及其他事项

1.本通告施行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2.在受理、核查全过程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3.举报线索自受理之日起启动核查,一般事项7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复杂事项15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核查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立案情况告知举报人。

4.举报人对核查结论、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答复。

5.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13日

原文下载:泰综法〔2026〕16号——关于对建筑垃圾治理领域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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