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5年3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明确: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设置,合理确定缴费补贴水平,适当增加缴费灵活性,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对促进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提升参保待遇水平,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惠民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5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缴费档次。从2026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7档,分别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缴费标准为10000元/年。其中2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代缴。
(二)调整缴费补贴。从2026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每年2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按每年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贴;按每年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贴;按每年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补贴;按每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0元补贴;按每年5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700元补贴。供我县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的缴费补贴调整为与上述最高缴费档次的补贴一致。
对于2026年1月1日起已按5000元(含)以上档次缴费且享受原来政府补贴标准的参保人员,按新对应补贴标准予以补足差额。
缴费补贴前后对比表
原缴费档次 | 原缴费政府补贴 | 现缴费档次 | 现缴费政府补贴 |
200元/年 | 30元 | 200元/年 | 30元 |
300元/年 | 50元 | / | / |
500元/年 | 80元 | 500元/年 | 80元 |
1000元/年 | 120元 | 1000元/年 | 120元 |
2000元/年 | 500元 | 2000元/年 | 500元 |
3000元/年 | 600元 | 3000元/年 | 600元 |
5000元/年 | 600元 | 5000元/年 | 700元 |
7000元/年 | 600元 | 7000元/年 | 700元 |
10000元/年(增设档次,限被征地农民) | 600元 | 10000元/年 (增设档次,限被征地农民) | 700元 |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城乡居保参保缴费人员。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注意事项
政府补贴仅针对当年度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补缴以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此,建议参保人逐年、连续、按时缴费,以确保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杨秀丽(局长)
联系方式:0577-675838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