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0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泰顺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泰顺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13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县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实施细则。
二、《泰顺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该文件适用全县乡村学校教师 (指全县享受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学校教师)。
(二)重点条文。
1.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按程序招聘补充到县内偏远农村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上岗退费政策(省外高校毕业生参照省内高校毕业生退费政策执行)。
2. 对到乡村学校支教的县“三坛”及以上的骨干教师、高级教师,县财政予以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县“三坛”以下的骨干教师、中级教师,县财政予以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同时享受支教所在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3. 全面实行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
4. 乡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支教教师)一律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乡镇工作补贴不冲抵原已享受的津贴。通过生均经费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使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
5. 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落实乡村教师免费体检制度,身体健康检查参照公务员标准,所需经费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
6. 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专职管理教师,乡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寄宿生管理经费按每学期生均一定标准核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人员工资、管理人员绩效外的劳务费支出及其他公用支出。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于一年内的临时代课或见习教师,财政部门应按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办教师的60%标准计算缺编经费,列入年初经费预算。
7.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工资待遇制度、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考核评价、退休教师管理与服务等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新模式,为组织县城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
8. 积极研究校长职级制改革,合理划分校长职级,探索建立科学的校长职级评价体系,促进校长专业化建设。
9. 县城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高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2020年开始3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满3年后方可流动,合理控制乡村教师向县城学校逆向调动。
(三)文件中的相关流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