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0-2018-0001
泰政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管控处置力度,及时有效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存量违法建筑应拆尽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温州市新建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坚持权责一致,构建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责任体系
(一)县政府组织领导全县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防控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管控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规定,组织或者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并做好拆后土地利用等工作。
(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国土、交通、林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内违反土地管理、交通、林业、水利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供电、供水等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各项工作。国有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干部员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
二、坚持部门联动,构建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执法机制
(一)健全完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执法体制,切实形成违法建设防控管理的强大合力。
(二)县国土、住建、交通、林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与属地乡镇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管、安监、税务、文化、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坚决铲除以违法建筑获取非法利益的土壤,限制违法建筑发挥作用,抑制违法建设行为蔓延。
1.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县住建局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不动产使用权转移登记。
3.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县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县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县文化、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4.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不予发放抵押贷款;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
5.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服务。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相关单位不得提供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执行违法建设防控制度体系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泰顺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7〕145号),对违法建筑按核查认定、补办、拆除(局部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措施进行分类处置。
(二)严格执行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处置有关规定。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69号)、《关于印发泰顺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和泰顺县农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置细则的通知》(泰政办〔2016〕133号)、《关于印发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7〕32号)等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规定,通过疏堵结合,切实解决乡村“一户多宅”违法建设问题。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等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加大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监管力度。同时,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县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泰政办〔2015〕126号),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用房及农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严防设施管理用房改变使用性质。
(四)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泰顺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7〕145号),建立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包括代履行、立即代履行、委托拆除)制度,明确代为拆除的具体范围、拆除主体、拆除程序等内容,提高违法建筑拆除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源头治理,坚决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确保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
(一)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防控体系。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属地政府以及县国土、住建、交通、林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村网格巡查、乡镇政府巡视控制、县级部门巡查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巡查制度。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分工合作,动态巡查、及时掌握违法建设情况。属地政府网格化巡查可以结合乡镇“四个平台”开展工作。
(二)实行首查负责制和案件移送制。按照“谁巡查、谁发现、谁叫停”原则,做到第一时间劝阻制止,避免违法建设行为继续进行,坚决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后应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三)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新增违法建筑,有关责任单位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县有关部门应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即查即拆),坚决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
五、坚持创新管理,建立健全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
(一)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健全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对辖区内建筑物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统一的违法建筑信息数据库。运用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受理投诉举报、巡查发现、实时指挥、快速处置和综合督查等各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二)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应具备与县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应用交互能力。县、乡镇平台应衔接有序,按照级别权限处理违法建设防控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与其他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数据资源。
(三)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国土卫片、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微信举报等多种途径,拓宽违法建设行为的线索渠道,确保及时掌握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线索和信息。
六、坚持督查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强化督查考核。将各乡镇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考核目标范围,设置新增违法建筑管控和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量化指标,对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被核查认定为新增违法建筑超过相应量化面积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34号)精神,为严格控制土地违法,确保我县卫片执法违占比不超过2%,乡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并对情形严重的相关责任人通报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
(1)卫片执法工作组织领导不健全,工作方案制度不合理,查处工作滞后,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率不足95%,影响全县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乡镇初始违法用地总量超过10亩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5亩;
(3)在全县初始违法用地总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违法耕占比三项内容综合排名全县倒三位;
(4)以政府或村集体为主体的项目,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比均达到50%以上;
(5)对土地例行督查、执法监察专项督察、省市县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用地处置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或对省、市、县级直接查处案件不配合;
(6)存在数据造假、瞒报漏报重大违法案件或较大违法用地面积的情况;
(7)虽未达到以上情形,但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2.村级组织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导致新增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关于“三改一拆”行动实行新建违建“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和<泰顺县发生新建违建案(事)件责任倒查追究办法>的通知》(泰委办发〔2016〕66号)精神,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对该行政村实行“一票否决”,并按规定对网格员进行责任倒查。
3.乡镇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辖区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或新增单体违法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的,通报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
4.职能部门未履行查处新增违法建筑职责,未落实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未及时将新增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导致乡镇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或新增单体违法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通报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
5.协查部门的责任人员不履行协助防控新增违法建筑职责,协助不力或为新增违法生产和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和提供通电、通气、通水、通讯等服务的,通报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
6.新增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公职人员或党员,并在整改拆除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新增违法建筑或阻碍拆除新增违法建筑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由其进行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纪依规予以追责。
七、坚持诚信理念,研究实施违法建设行为记录和公示的惩戒制度
(一)加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加大对违法建设,特别是存在严重违法建设行为或因违法建设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教育和震慑作用。
(二)研究制定新增违法建设行为记录和公示有关办法。根据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研究制定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分级发布标准,构建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违法建设防控社会环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