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本办法涉法内容说明
本办法制定依据 | ||
法规 | 条款 | 制定依据 |
泰 顺 县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 | |
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 | ||
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 | ||
《浙江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于2016年2月1日) | ||
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
二、本办法制定程序说明(再加上本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本办法制定的必要性: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加快我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县政府发文。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解读人:曾顶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