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1-2018-0002
泰政办〔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清明期间,我县以晴好天气为主,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消防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全县林地和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禁止焚烧垃圾、放孔明灯、吸烟、上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烧坟草、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烧蜂窝等野外用火。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经营(管护)范围内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部门要发出《文明祭祖倡议书》,倡导采用鲜花、果篮等文明、生态祭祖方式。
三、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防死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乡镇、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清明节期间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确保林区平安。
六、森林火灾实行全天候值班值守机制。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67589119或12119。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