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8-4968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发〔2018〕29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3-26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TSD00-2018-0002

(失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

CTSD00-2018-0002

 泰政发〔201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40号)要求,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抢抓机遇,做大做强,根据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机构跟进、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省市“储备一批、改制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积极培育和支持优质企业挂牌上市,到2021年末,全县上市企业达1家以上,部分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资本市场挂牌,形成资本市场梯队,全面提升我县经济实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全力支持企业以上市为目的的改制规范

(一)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可以审计值或评估值折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在股份制改造中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二)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有偿使用手续。

(三)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变更时依法缴纳的各种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奖励,因引进投资机构而发生股权转让的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奖励。

(四)企业从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算起,后一个会计年度和前一个会计年度相比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每年由财政部门按50%予以奖励。对于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市、县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从和上述三家中介机构全部签约当年算起,后一个会计年度和前一个会计年度相比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每年由财政部门按80%给予奖励。  

三、加大企业挂牌上市奖励

(一)鼓励企业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奖励5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挂牌新三板奖励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奖励500万元,每延后一年奖励额度递减100万元,辅导备案奖励分两次实施,辅导备案后先奖励100万元,其余在辅导验收后兑现;企业经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奖励100万元;股票上市,予以奖励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根据温州市考绩考核认定标准),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三)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当年全县税收收入增速的,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予以奖励。

四、鼓励挂牌上市公司迁入泰顺

(一)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泰顺,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政策。对地方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二)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泰顺并产生财政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五、建立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机制

(一)县政府设立总规模为3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

(二)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

(三)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2年内,对未申报IPO材料的企业,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收回。对未通过IPO审核的企业,申报IPO材料前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按市政策享受市财政补助。

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另行制定。

六、支持上市公司拓宽发展空间

(一)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对接落实项目。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凡符合条件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需要新增用地的,优先保障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项目合作备案,优先供地。签订“三所”协议的拟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70%确定,并缴基准地价的30%作为上市履约保证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返还。

(三)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泰顺的,由财政部门按投资泰顺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该项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七、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一)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本县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县内其他企业,在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时,按规定应缴纳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八、加大政府服务力度

(一)县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定期开展调研、现场办公,与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合力解决问题。对拟上市企业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具体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宣传培训、考察学习、人才引进、推介活动等。

(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涉及税收、环保、“五险一金”缴纳、土地、消防等问题,县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环保、市场监管、国税、公积金管理、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做好服务和指导,全力配合支持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发展规模基本符合上市标准条件、但股份制改造规范和上市进展仍缓慢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定期联合上门辅导,促进规范经营。   

(三)强化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驾护航。根据市县“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要求,打造“不诉不查”的涉企执法环境。对拟上市挂牌企业,除国家、省统一部署和实名举报投诉外,不得随意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九、优惠政策收回

因股份制改造规范、拟上市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企业上市后10年内,将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泰顺的,其原享受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以县上市工作联席会审核通过为准)之日起4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十、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由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泰政发〔2013〕161号、泰政发〔2015〕8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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