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8-4972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企业
  • 文 号:
  • 无〔2018〕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3-26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解读

2018年3月26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上市工作意见》),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上市工作意见》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4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抢抓机遇,做大做强,根据温州市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机构跟进、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省市“储备一批、改制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积极培育和支持优质企业挂牌上市,到2021年末,全县上市企业达1家以上,部分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资本市场挂牌,形成资本市场梯队,全面提升我县经济实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上市工作意见》的主要扶持政策

(一)财政补助政策:

1、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奖励5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挂牌新三板奖励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奖励500万元,每延后一年奖励额度递减100万元,辅导备案奖励分两次实施,辅导备案后先奖励100万元,其余在辅导验收后兑现;企业经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奖励100万元;股票上市,予以奖励500万元。

2、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泰顺,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政策。对地方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3、泰顺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泰顺并产生财政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二)财税奖励政策:

1、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变更时依法缴纳的各种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奖励。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因引进投资机构而发生股权转让的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奖励。

2、企业从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算起,后一个会计年度和前一个会计年度相比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每年由财政部门按50%予以奖励。对于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市、县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从和上述三家中介机构全部签约当年算起,后一个会计年度和前一个会计年度相比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每年由财政部门按80%给予奖励。

3、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当年全县税收收入增速的,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予以奖励。

4、本县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县内其他企业,在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时,按规定应缴纳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三)其他政策:

1、县政府设立总规模为3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

2、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需要新增用地的,优先保障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项目合作备案,优先供地。签订“三所”协议的拟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70%确定,并缴基准地价的30%作为上市履约保证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返还。

(四)优惠政策收回

因股份制改造规范、拟上市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企业上市后10年内,将注册地或纳税地均迁出泰顺的,其原享受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以县上市工作联席会审核通过为准)之日起4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上市工作意见》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由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地税)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四、县政府发文。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泰顺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解读人:蔡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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