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1-2018-0004
泰政办〔2018〕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生态大搬迁建设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和《泰顺县生态大搬迁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生态大搬迁建设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做好生态大搬迁建设中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生态扶贫工作方案》(发改农经〔2018〕124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和《温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泰顺县生态大搬迁清单、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和廊桥-氡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保护范围内需要搬迁且唯一原房拆除,或者无房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
(一)申请生态大搬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单身(年满35周岁);(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条件
在生态大搬迁建设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泰顺县公租房的,符合第一条款内容的同时,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
(二)家庭经济状况条件。
1.车辆条件。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
2.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租房。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存款等七类相关信息。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泰顺县生态大搬迁建设中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凡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一份;
4.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初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态搬迁办)。
(三)联合审核。
1.县生态搬迁办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县国土、住建和民政部门等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相关部门接到查询函5个工作日内向县生态搬迁办回馈查询信息。
2.县生态搬迁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国土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并对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对象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生态搬迁办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生态大搬迁公租房保障家庭。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
(一)制定配租方案。
县人民政府在生态搬迁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配建保障房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生态搬迁公共租赁房,核准的公租房套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获保障家庭户籍人口一人的,套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建设资金来源。
根据生态搬迁项目核准的建筑规模,按照核算建设成本由省市县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三)实物配租顺序。
1.以符合对象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
2.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保障房轮候制。
(四)摸文定位。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
(五)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到户籍地乡镇政府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签订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家庭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七)租金收取。
承租人按县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所得纳入国库,由县财政部门管理。
(八)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五、后续管理
(一)年审管理。
1.公租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若超过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如保障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未能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须在30天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终止保障资格。
3.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并启动腾退程序。
(二)变更管理。
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应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保障。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三)退出管理。
1.对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腾退公租房和取消其保障资格工作。
2.应腾退公租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离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租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3.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使用管理。
1.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五)监督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租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租后服务体系和服务承诺制度,及时解决承租人提出的有关房屋及设施维修问题。
2.县生态搬迁办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对发现有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承租家庭保障期间购买、获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先退出所承租的住房,才予以产权登记。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同时,对实行“一套一档”信息化管理。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4.限期腾退以欺骗、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到的公租房,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5.健全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共联共用,提高审核效率。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泰顺县生态大搬迁建设共有产权
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生态大搬迁工程有序推进,切实解决居住在最偏远、最不安全地区以及生态保护区亟需搬迁的对象,有意愿搬迁而受经济条件困难等因素限制无法搬迁的群众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县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实施的生态大搬迁建设项目和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态搬迁办)负责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工作。县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政府持有各乡镇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房型以60-90平方米为主,套房最大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原则上在乡镇保障房中予以配置。
第六条 建设资金来源根据生态搬迁项目核准的配建共有住房建筑规模,按照核算建设成本由省市县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予以保障。生态大搬迁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直接组织开发建设。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住房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八条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县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
第九条 生态搬迁建设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拟订,经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住建局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原则上各占50%,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三章 审核配售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购买生态搬迁共有产权对象是泰顺县生态大搬迁清单、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和廊桥-氡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保护范围内需要搬迁且唯一原房拆除,或者本县户籍低收入无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
其他确需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对象,经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五议一审两公开”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上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购买生态搬迁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报县生态搬迁办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获得共有产权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要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对象,未摇中的家庭或个人进行轮候保障。获得共有产权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少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可采取直接选房。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保障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已登录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安排选房前,发现已登录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取消其登录资格。
第十六条 县生态搬迁办应当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房源的区位、规模、销售基准价格等信息。申请人确认参加选房并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与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
(一)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二)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三)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第十八条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所占份额分别申领不动产证书,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共有产权约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住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住房,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县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回购。
第二十四条 购房人、同住人对政府产权份额有优先购买权,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含共有产权房为购房人、同住人唯一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第二十五条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取得不动产权证8年内,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的,回购价款为共有产权房的评估价。
第二十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纳入国库,由县财政部门管理。
通过回购或者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和同住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共有产权住房有优先购买权,继承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十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
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受县政府委托的县生态搬迁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有关的资料,了解保障对象人员身份、收入和财产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生态搬迁办应当按照“一户一策、一户一档”建立全县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档案,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报送县住建局,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县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伪造或提供不真实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禁止其再次申请本县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县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纳入本县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据相关规定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二)未依法建立或者更新轮侯名册的;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