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8-496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18〕55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7-0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18-0006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住户统计调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CTSD01-2018-0006

泰政办〔201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住户统计调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住户统计调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一体化等住户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各类住户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建设,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住户统计调查,逐步实现住户统计调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关于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5〕53号)和《关于开展新一轮城乡住户样本轮换和调查工作的通知》(泰政办〔2017〕93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查对象

 

第二条  调查对象记账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住户调查所需的资料,包括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问卷、现金和实物收支日记账等。

第三条  调查对象记账要求:

(一)记账户必须坚持按每天实际发生的日常收支逐笔记录,做到日清月结、不重不漏。

(二)记账户必须指定一名对家中收支情况熟悉、有记账能力并且经常在家的人员记账,必须保持收支记录笔迹一致;不得自行委托记账户以外的人员代记账,如确需代记账的,须经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同意后方可代记,并在封面注明代记账者姓名。

(三)记账时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需做到记录清晰整洁。

(四)记账户必须按照“六有六无”的标准记好每一笔账。“六有”即:有日期、有项目摘要、有单位、有数量、有金额、收入项目有成员姓名;“六无”即:无重记、无漏记、无混合账、无假账、无字迹不清、无错栏串格。

(五)记账人员要积极参加县、乡镇等组织的业务培训,记账前必须认真阅读记账说明,掌握基本要求、记账内容和注意事项。现金收支账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记录;项目要分门别类记录,不能混记;项目摘要详细具体。

(六)记账户交账时必须检查账本,发现收入支出漏记、错记、混记、重记的,必须补记或修正。

(七)如记账户因不识字、身体条件不允许等特殊原因无法记账,可由辅助调查员指定人员代为记账,但需在账本封面明确标识。

第四条  调查对象工作补贴及奖励:

(一)记账户县级记账补贴为70元/户·月,电子记账户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户·月;同时,建立记账补贴增长机制,记账补贴每年比上年增加10元/户·月。

(二)根据记账户记账质量及工作配合情况每年评选优秀记账户20户,年底发放一次性奖励500元/户。

(三)相关乡镇也要在县级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记账户记账补贴。

 

第三章  辅助调查员

 

第五条  辅助调查员工作职责:负责记账户管理,住户调查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初审、报送等基础工作,记账户的业务培训辅导工作和其他相关调查工作。

第六条  辅助调查员工作要求:

(一)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参加定期召开的辅助调查员业务培训会议及不定期的紧急会议。

(二)加强记账户管理。经常与记账户沟通,随时掌握记账户的思想情况和宅内住户变动情况,做好宅内住户变动记账户的报批工作,确保记账户与实际住户一致,严禁虚造住户或自行换户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记账户台账。及时搜集住户成员信息,掌握记账户的人口与就业、生产与经营以及大额收支等信息。做好日常各类台账的登记工作,发现记账户记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改正,保证记账质量。

(四)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对记账笔数偏少的住户,加强沟通交流,指导其记实记全记好每笔收入支出账;核实界定住户常住人员,检查封面信息完整规范性;确保日期、姓名、项目摘要、单位、数量等记账内容齐全;督促帮助记账户提高记账质量,做到无回忆账、不记大账、无混合账,经常性项目无漏记;不得代理记账,账页数据修改必须经记账户签字认可;及时核实反馈县发改局(县统计局)的数据查询。

(五)加强账本审核。每月上门收取账本时,要对记账户所记的账目进行现场审查,认真审查记账户的收入支出是否漏记或错记,审查现金收支是否平衡,审查消费量和支出金额是否相符,发现错记、漏记等问题时,及时要求记账户进行更正或补登。采用电子记账方式时,调查员要随时检查审核记账户记账情况,对记账不及时、漏记、错记的及时予以提醒。

(六)严格按照自然月的记账周期,从次月1日开始收取账本,及时做好账本的编码、计算、审核工作,并按时报送到乡镇。

(七)严格按照《编码手册》规定编码,如无明确规定的,按培训时的指标解释统一归类。归类有疑问的,需咨询县发改局(县统计局)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归类。

(八)严格执行访户制度。每月走访不得少于3次,访户时加强记账户的业务培训指导,并做好访户记录。对记账质量较差的户,需增加访户次数,进行重点辅导,协助其记好收支账等,保证记账质量。

(九)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未经记账户同意,不得向外泄露记账户家庭资料、账册、台账、报表等各类资料。

(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其他相关的住户调查工作。

第七条  辅助调查员工作补贴及奖惩:

(一)辅助调查员县级调查补贴350元/月;同时,建立辅助调查员补贴增长机制,调查补贴每两年增加50元/月,交通补贴等据实凭票据报销。

(二)每年根据样本户维护质量、记账户账本质量、访户情况、台账登记和专项调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和合格,其中一等奖励1000元、二等奖励800元、三等奖励600元,合格不予奖励。

(三)相关乡镇也要在县级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辅助调查员补贴。

(四)辅助调查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保密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换;辅助调查员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调查,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无法胜任调查工作的,予以撤换。

 

第四章  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辅助调查员的聘用和工作考评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辅助调查员做好记账户的维护、账页登记和质量管理工作;协调行政村(居委员)参与住户统计调查的宣传与记账户的走访工作;完成账本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开展记账户数据的分析评估工作;管理和发放住户统计调查补贴;做好记账户特别是低收入记账户的增收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要求:

(一)加强联系指导,乡镇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关注记账点、记账户增收工作及收支记账情况,原则上每年走访调查点与慰问记账户不少于2次;驻村(居)干部和村(居)负责人要协助辅助调查员开展住户统计调查的宣传动员和入户走访工作,帮助辅助调查员协调解决住户统计调查中的问题,原则上每年访户不得少于4次。

(二)落实一名责任心强的业务负责人,在县发改局(县统计局)的指导下落实本乡镇住户统计调查工作要求,负责住户统计调查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工作。

(三)加强县级住户调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及时发放调查补贴。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业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做好样本框的维护和更新等基础工作,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监督辅助调查员不得随意更换记账户,遇到不配合的记账户,协助做好说服动员工作。

(二)每月到调查点检查、指导记账户的记账工作,及时掌握记账户增收等情况,督促辅助调查员加强访户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原则上每年走访调查点与记账户不少于4次,力争全覆盖。

(三)认真审核辅助调查员上报的账本,对账本的规范性、完整性、记账笔数、常住人员、常规性收入支出、自产自用实物、编码进行严查细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辅助调查员将记账本返回记账户进行补充或者改正。

(四)每月5日前将辅助调查员上报的账本审核无误后报送至县发改局(县统计局);每季末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的增收政策、举措和亮点等材料(包括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方面的亮点)报送县发改局(县统计局),联系方式:59290593。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统计局):负责全县住户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培训,提高辅助调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开展记账户走访慰问工作,加强沟通交流,每年调查点走访全覆盖、入户慰问记账户70%以上;加强对调查点的调研和与样本点乡镇的联络沟通,及时了解、反馈各乡镇居民增收及记账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认真落实《住户调查实施过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统办住户字〔2017〕75号),加强样本管理,完成数据录入、审核、评估、分析等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机账一致、账实一致,数据逻辑关系合理;做好辅助调查员、记账户县级调查补贴的下拨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住户统计调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予以拨付;于每季末月10日前报送本部门的居民增收政策、举措和亮点材料。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住户调查宣传,并对我县住户统计调查中的先进人物进行宣传报道,以增强住户的配合度和荣誉感。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根据住户调查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各样本点及记账户的户籍人口等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负责于每季末月10日前将本部门的居民增收政策、举措和亮点材料(包括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等方面)报送县发改局(县统计局)。

 

第五章  附  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起施行,具体由县发改局(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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