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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18-5009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残〔2018〕3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 成文日期:
  • 2018-09-1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有效)关于印发《泰顺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泰残〔2018〕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援助力度,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5号)文件精神,现将《泰顺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77号)、《温州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电商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温商务联发〔2016〕179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帮扶措施,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共享发展成果。

二、帮扶对象

泰顺县户籍,有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有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在泰顺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扶贫示范基地、种养殖大户、创业孵化基地(园)等。

三、帮扶项目

(一)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

1.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及集中就业单位,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规定对其为残疾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30%补贴。

(二)辅助性就业

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以及机构运行经费和场地租金补贴、设施设备补助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直接从事残疾人服务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将庇护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1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照料)机构。

(三)电商就业

1.残疾人从事居家网络服务、电子商务创业的,经实名认证的网店正常运营半年以上,凭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评价信息截图,给予一次性帮扶补助5000元。

2.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网络资费等补助,首次补助累计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

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的名额,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将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村(社区)便民服务、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适当向残疾人倾斜。

(五)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残疾人种养(个体)示范大户

(1)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或小规模养殖或投资总额10万元以上的种养殖示范大户,根据规模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扶持补助。

(2)对持有本人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根据规模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扶持补助;有租用经营产地的,给予场地(所)租赁补贴及设施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执行一年一审原则,连续扶持三年。

2.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

(1)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经验收合格后,评选为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每年给予资金扶持1-3万元。

(2)根据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数,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我县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追加扶持资金。

(3)执行一年一审原则,连续扶持三年,三年后得不到壮大提升的,不予以作为基地标准扶持。仍有保持残疾职工的,每年以安置残疾职工数按不低于我县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

(4)未被评选为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视为残疾人种养(个体)示范大户予以扶持。

(5)基地遇突发性灾害等困难,酌情予以补贴。

3.残疾人贷款贴息

(1)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义贷款的,按5%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予以贴息。

(2)残疾人大学毕业生五年内自主创业,即按5%的年利率、30万元贷款额度内予以贴息。可同时享受其他符合条件的帮扶补助资金。

(3)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每户贷款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下的,按5%的年利率予以贴息;贷款额度在2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以100万元为最高限额)的,其中20万元部分按5%的年利率计算贴息,超出部分按2.5%的年利率累计贴息。

(4)残疾人家庭中已有残疾人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的,另一残疾对象再提出申请必须是属于不同的经营主体。

(5)实际贷款利率若低于贷款贴息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予以贴息。

(6)各级贷款贴息资金不能重复享受。

4.自主就业残疾人职工养老保险补贴

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我县最低缴费标准,给予60%的养老保险补贴。

5.创业竞赛奖励

对残疾人获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荣誉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1万元。

(六)就业服务援助

1.灾后重建

残疾人从事经营项目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意外灾害后,进行必要的重新建设和修缮以恢复生产的,给予帮扶3000元至10000元。

2.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职业技能培训

(1)免费参加各级残联系统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及家属(仅限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需要家属陪同的对象),参照县财政差旅费标准予以补助。

(2)残疾人参加各部门、各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凭结业证书和残疾人证给予每人200元补助。

(3)残疾人自主参加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初、中、高级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费用补助。

四、资金保障

以上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五、明确责任

县人力社保局、县残联要建立健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协调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要完善落实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县财政局要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扶持资金;各乡镇在资金拨付一个月内,及时发放到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县残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残联将适时组织针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六、附则

本办法由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各项补助资金如有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泰残〔2010〕63号文件随之废止。

附件:1.就业创业帮扶项目申报要求.doc

         2.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docx

         3.f03dafdfec0f4215a3e20de6b2ce07e5.doc

         4.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审批表.doc

         5.场地租赁及设施设备补助审批表.doc

         6.残疾人种养(个体)示范户申请表.doc

         7.残疾人贷款贴息申请表.doc

         8.自主就业残疾人职工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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